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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续履行判决的执行

摘要1:【摘要】就买卖合同作出的继续履行判决,具有给付内容,具有执行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名义。但判决中的交付动产或不动产之义务,属于物权变动要件,该要件的欠缺,不导致物权变动。此处的交付不同于物之请求权的交付,而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自己意思的法律行为。因此,买卖合同继续履行判决的强制执行的标的不是动产与不动产,而是当事人的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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