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违约诉讼之外另提起侵权之诉不构成一案两诉

摘要1:【要旨】债权人基于与证券经纪机构的合同关系提起违约之诉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又以共同侵权起诉另一主体,虽然两次诉讼在案件事实上具有同一性,但因两案的诉讼主体、依据的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并不相同,故不构成一案两诉。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37号《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上海××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农村××××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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