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6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经终字第361号
【提示】货物买卖合同中货物的数额应以双方共同验收为准;合同约定的价格是“议价”的,应由双方根据货物的质量、履行合同时间、市场行情等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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