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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计算起止日期

摘要1:在案件执行中,如何确定违约金计算的截止日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执行依据确定违约金计算至某一确定日期的,因判决书已明确违约金计算截止日,故执行中当无疑义,即计算到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给付之日。
2.执行依据确定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此时又可区别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被执行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即申请人实际控制给付的金钱或财产时止;
(2)如果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的,违约金应当计算至执行机构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财产或变价款时。
3.执行依据没有确定应当给付日期且没有确定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应以判决生效之日为给付之日,违约金当然也就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但本案比较特殊,其情形是执行法院在审判阶段已对债务人银和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控制了其足以履行义务的财产,而执行依据确定违约金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对此,我们认为,基于对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应视不同情形予以不同处理:如果在判决生效后被告自动履行确定的义务,此时债务人承担的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人民法院仅负责协助将在保全措施中控制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如果在判决生效后被告未自动履行而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时因法院在债权人申请执行之时即可将控制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故债务人承担的违约金应计算至立案执行之日。本案即属后种情形,故银和公司负担的违约金应计算至立案执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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