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

摘要1邮电部关于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37条部分内容的批复(1997年8月29日)
【摘要】
一、“单位”是指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等。
二、“投递到单位收到室”中的“收发室”是指经单位与邮电部门共同约定的,承担单位收发邮件功能的处所或者相关岗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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