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双方互负债权,一方超过诉讼时效,能否主张抵销

摘要1:【规则摘要】
1.互负到期债务,一方债权虽超诉讼时效,仍得抵销——互负到期债务一方在合理期限内要求抵销债务,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且未以通知形式,亦不当然影响抵销权成立。
2.银行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不意味着其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3.债权虽超过诉讼时效,仍可因互负债务与对方抵销——债权虽超过诉讼时效,但与对方所享有的未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符合抵销条件的,可在通知后进行互负债务抵销。
4.一方债权与对方自然债权,执行程序中能否被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作为主动债权与对方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抵销,应运用价值衡平的分析方法处理。

摘要2

银行无权扣款,以抵销其已超诉讼时效的其他债权——金融机构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有权直接扣收贷款本息,不意味着其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摘要1:【实务要点】金融机构在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时有权从借款人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系对还款方式的一种约定,并不意味着金融机构可通过自行抵销方式行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
【案例索引】四川成都高新区法院(2011)高新民初字第128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被抗辩时不可用于依法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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