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新修订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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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甬北民初字第841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152号

摘要1:——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非法用工造成伤害后果性质及赔偿主体的认定
【裁判要点】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非法用工造成伤害后果情形发生的,应按照劳动合同关系进行处理,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用工单位未经设立登记等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据立法目的可由其出资人承担非法用工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甬北民初字第841号(2013年11月25日);二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152号(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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