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精解
摘要1:合伙企业法精解
摘要2:【注解】合伙企业因兼并变为有限责任公司后原普通合伙人仍需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45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在执行普通合伙企业份额时,合伙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适用有关执行普通合伙企业份额的相关规定。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又不同意该份额对外转让,且未在合理期限内为被执行人办理退伙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对共有财产执行的相关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有关被执行人退伙结算的诉讼。——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执监174号
→【备注】法律对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和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74条第2款)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执行方法|(1)普通合伙人以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为处置要件——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既不主张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对外转让案涉合伙份额的,应当为被执行人办理退伙结算。如果其他合伙人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完成退伙结算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从合伙企业应得的财产。如果其他合伙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完成退伙结算或者完成的退伙结算明显违法、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的,法律并未规定人民法院该如何继续推进执行程序。在《合伙企业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合伙的一般性规定。关于涉案合伙企业份额的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法》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共有财产的强制执行。(2)有限合伙人后者不以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对外转让为处置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