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

摘要1: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作为民事主体,通过其代表机关为实现特定目的而在特定有体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面支配权。
【标签】D246【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D247【矿藏、水流、海域的国家所有权】;D248【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D249【国家所有土地的范围】;D250【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D251【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国家所有权】;D252【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国家所有权】;D253【文物的国家所有权】;D254【国防资产和基础设施的国家所有权】;D255【国家机关的物权】;D256【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D257【国家出资的企业出资人制度】;D258【国有财产的保护】;D259【国有财产管理的法律责任】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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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目录】1.什么是矿业权?2.什么是矿业权纠纷案件审判理念?3.什么是矿业权出让合同?4.什么是矿业权转让合同?5.什么是矿业权抵押合同?6.什么是越界勘探开采法律责任?7.什么是矿业公益诉讼?8.什么是矿业司法建议和移送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义务主体以及征收对象的答复》
(1997年3月7日,(1996]行他字第 16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在审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行政案件中如何确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义务主体、征收对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答复如下:
1.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缴费义务主体应是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具有独立承担经济责任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
2.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以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原矿为计征对象。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089-001】采矿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1.采矿权转让合同系登记生效合同。合同不仅需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合同成立的其他要件,而且还需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未生效的合同。2.一方怠于履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致使合同一直处于未生效状态,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2)晋08民再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