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未按约出资普通合伙人是否具有补缴出资义务?
摘要1:解读:(1)未按约定出资的普通合伙人负有补缴出资的约定义务,但不具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2)合伙企业起诉不具有补缴出资约定义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1)有限合伙人未依约履行出资义务承担补缴义务和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65条);(2)普通合伙人在未安期足额缴纳出资时承担对其他合伙人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03条第1款)——普通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没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
摘要2:【注解1】(1)普通合伙人没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但要裁定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2)未按照约定出资的普通合伙人虽然没有补缴出资的法定义务,但要承担约定出资义务和违约责任。
【注解2】《民法典》第968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未规定未出资合伙人的补缴义务,不意味着不出资的合伙人负有必须出资的强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