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工程造价通常是指工程的建造价格,包括建筑、安装、设备、税费等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注释1】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价格,即为完成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实际所需的全部费用的总和(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1条第1款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1)工程造价可以成为工程决算价的参考依据;(2)施工合同没有约定结算标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工程造价。
【注释2】工程结算价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依据双方所约定的计价标准和原则对施工合同、工程签证单及其他施工资料进行计算而得出的发包人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总价款(包含了价格调整、下浮、索赔等内容)。
摘要2:【注解1】(1)社会保障费属于法定规费,是建设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支付,社保费计入工程总价。——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890号;(2)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在项目费用组成中属于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参考案例:(2018)桂民终431号
【注释】(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为了保证施工安全、文明的不可竞争费用;(2)规费系不可竞争费用。
【注解2】对人工费调整的风险承担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按照人工费调差文件进行调整(由发包人承担)。——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682号
【注解3】配合费|(1)承包人将工程分包而主张分包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分包配合费)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徐民终字第3149号;(2)施工合同未约定配合费由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单位支付的配合费最终由发包方负担。——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20号
【注解4】安全防护费用|发包方主张因发生安全事故应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20号
【注解5】养老保险统筹费、四项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系不可竞争费用,虽然当事人约定工程造价不计取,法院仍可计入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9号
【注解6】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之外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证明该费用与工程有关,社会保险费不能计入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35号
【注解7】实际施工人因雇佣工人产生的保险费用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170号
【注解8】施工合同无效劳保基金不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1)劳保基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2)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发包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549号
【注释】劳保基金是按照各地区规定的取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用以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的一项特种基金。
- 日期: 05-26 15:3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5379号
【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劳保基金条款应当予以参照适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劳保基金不计取由业主代缴”,“劳保基金由甲方代缴政府返还给乙方,甲方按照返还乙方的相应额度从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政府返还乙方劳保基金的返还手续由乙方负责出具,如乙方拒绝或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不出具返还手续的,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或保修款中扣除”。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属无效,但劳保基金条款是与计算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内容,应当予以参照适用,故原审法院采纳鉴定机构的意见,未将劳保基金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四建公司已于2016年9月1日前陆续将案涉工程交付汇丰祥公司使用,但其于2018年11月12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故其主张对案涉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已经超出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摘要2: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劳保基金条款应当予以参照适用。
摘要2:
- 日期: 10-13 11:5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摘要1:【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已完工并实际交付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工程款——泾渭公司以其未收到鸿天房公司任何工程款为由,认为其向武×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成就。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泾渭公司承包了案涉工程后与武×签订《项目施工委托书》,将案涉工程非法转包给武×,由武×行施工。法律并未规定转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需以发包人向转包方支付工程款为前提,武×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向转包方泾渭公司主张工程款。其次,《项目施工委托书补充条款》第三条约定“与鸿天房公司的结算均应打入泾渭公司账户,然后由泾渭公司、武×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该约定并未以鸿天房公司向泾渭公司支付工程款作为泾渭公司向武×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也无其他证据证明泾渭公司向武×支付工程款需以鸿天房公司支付工程款为条件。再次,在实际施工中,武×以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的名义成立天都项目部进行施工,武×已经将案涉工程交付,泾渭公司作为转包方应当支付工程款。故泾渭公司以其未收到鸿天房公司的工程款为由拒绝向武×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武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施工部分工程已经于2014年3月20日交付泾渭公司,武×投入的人力、物力已经物化在案涉工程中,有权向泾渭公司主张工程款。
【裁判摘要2】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实际施工人实际垫资的面积或者实际垫资数额,对垫资补偿款不予支持——鸿天房公司与泾渭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按照地上建筑面积23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偿给泾渭公司。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盖章的《最终结算定案》所附定案结算说明中记载“本结算属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与天都十六区项目负责人武×(实际垫资施工人)中途退场已完工程量最终定案结算书",该定案所附的工程预算书部分记载了垫资补贴单价230元、面积及补贴款数额。武×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按照其实际垫资事实主张垫资补偿款。但本案中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武×实际垫资的面积或者实际垫资数额。本案证据显示武×在施工过程中是以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泾渭公司银川分公司天都项目部的名义对外施工,且施工中欠付工程款形成的诉讼中,生效判决判令泾渭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武×垫资事实的情况下,一审支持了武×垫资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予以纠正。武×可待其有相应垫资事实的证据之后,另行救济。
摘要2:【裁判摘要3】施工合同无效劳保基金不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1)劳保基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2)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发包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对于劳保基金、施工利润、间接费用是否应当扣减|对于劳保基金。劳保基金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应由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建设主管部门预缴,由施工企业按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武×作为实际施工人不是劳保基金的缴纳主体,也无法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劳保基金在工程竣工后可由泾渭公司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退还。一审认定劳保基金不应从本案工程款中扣除正确。
【裁判摘要4】施工合同无效不应扣除利润——对于施工利润。泾渭公司认为合同无效,武×不应当获得工程利润。在本案中,泾渭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武×,泾渭公司对《项目施工委托书》的无效存在过错。一审中已经按照《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扣除了泾渭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如再扣除利润,该利润被泾渭公司获得,泾渭公司违法转包反而取得了实际施工人本应获得的利润,不仅违背《项目施工委托书》的约定,违背诚信,亦有失公平。因此泾渭公司主张扣减施工利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5】对于间接费用的扣减。间接费用包含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一审已经支持了泾渭公司主张扣减的管理费、项目经理工资,泾渭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工程还支付了其他间接费用,泾渭公司主张扣减间接费的依据不足。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00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8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