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18号
【裁判要旨】劳保统筹费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裁判摘要1】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国家规定该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在项目施工完毕之后按照规定的比例退还给施工企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该项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造价中列入规费计取,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因此,劳保统筹费用相对于建设方而言为工程造价,对于施工方而言则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两者在含义和金额上并不完全相同。本案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计价规则作出的诉争的劳保统筹费数额是建设单位应当缴纳的数额,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双方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泰洲公司根据双方在合同造价条款中“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的约定,主张将鉴定意见中计取的该部分造价予以扣除,其该项再审请求有事实依据。
摘要2:【注解】工程规费计取应遵守施工合同约定——(1)劳保统筹费用的性质为工程造价中的规费之一,是否计入工程造价应当取决于双方的约定;(2)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故在工程结算时不应再将劳保统筹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 日期: 10-21 08:2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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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2480号
【裁判摘要】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原判决未支持中晖公司主张的劳保统筹费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根据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案涉招标文件及补充条款中明确载明劳保统筹费不计取,双方当事人已明确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该约定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晖公司主张神木房管办向其支付劳保统筹费没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原判决未支持中晖公司该项主张,并无不当。
摘要2:
- 日期: 10-21 08:3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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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费
摘要1:解读:(1)劳保统筹费系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向社会保障机构缴纳;(2)施工合同约定劳保统筹费不计入工程造价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施工单位不得再主张劳保统筹费。——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418号;(2021)最高法民申2480号
摘要2:【注解】(1)社会保障费应计入工程款;(2)已由建设单位全额缴纳社会保障费则工程款不再包括社会保障费。——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553号
- 日期: 08-06 20:0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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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间接费、利润作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应当计入工程价款;(2)劳动保险基金系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部门代缴,在工程结算时将该部分费用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劳动保险基金亦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二审判决将间接费、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劳保统筹费)计入工程价款以及判决古城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一、关于间接费、利润、劳动保险基金应否计入案涉工程价款的问题。众安公司与古城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古城公司与王希德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王××与张×、曹×签订的《工程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各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因案涉工程已交付众安公司使用且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未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张×、曹×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间接费、利润作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计入工程价款并无不当。劳动保险基金系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向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部门代缴,在工程结算时将该部分费用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因此,劳动保险基金亦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二审判决将其计入工程价款并判决由古城公司向劳动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后支付给张波、曹涛并无不妥。古城公司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工程整体转包,并未实际实施工程,其认为案涉工程劳动保险基金应当由其享有的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