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工期延误损失鉴定

【笔记】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损失实际发生能否委托鉴定单位对损失进行鉴定?

摘要1:解读: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损失实际发生的情形下,如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可根据公平原则委托鉴定单位对工期延误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注释1】法院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实际损失的情形人同意委托鉴定单位作出司法鉴定并采信鉴定单位的审定结果之前提条件——(1)有违约行为;(2)有损失后果(当事人如无法提供证据直接证明工期延误损失,则必须提供间接证据证明存在工期延误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2】当事人申请工期延误损失鉴定时应当同时申请对工期延误原因、工期延误天数进行鉴定。
【注释3】因发包人原因(《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风险(非发包人原因造的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费用的风险,主要有不利地下条件、分包延误)和工程变更,承包人均可要求工期延误损失赔偿。
【注释4】承包人工期延误损失一般包括停窝工产生的费用(《民法典》第804条)——(1)人工误工;(2)材料涨价;(3)临时设施及机械设备租赁造成损失;(4)工程延误期间管理费用;(5)承包人垫资的贷款利息;(6)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违约赔偿;(7)由承包人承担的延长保险期限所产生的保险费用。
【注释5】发包人工期延误损失——(1)贷款利息;(2)盈利损失;(3)增加监理费;(4)土地出让金;(5)甲供材料价格上涨损失;(6)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延期期间的租赁费、管理费;(7)延期保险期限所产生的保险费等。
【问题】承包方不能提供停窝工证据能否通过委托鉴定方式确定停窝工损失?——(1)承包人不能提供停窝工证据(处于停窝工期间的现场机械停滞台班数、停窝工工日以及周转性材料的签证),因没有停窝工数量证据不能确定停窝工损失;(2)承包人通过鉴定确定停窝工时间计算出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仅有停窝工时间证据,没有停窝工数量证据)。

摘要2:【注解】(1)如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确定责任方,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法院可以同意承包人的鉴定申请,委托专业审价单位审定受损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停工损失,作为确定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2)法院在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损失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仍采信鉴定单位的审定结果,前提是存在工程延误的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参考案例:(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8号
→【备注】停工损失客观存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直接证明工期延误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则必须提供违约方致使工期延误带来损失的间接证据证明存在工期延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