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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1)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而非以合同约定标准为依据),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实际施工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达到国家标准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较高标准,实际施工人所获得的工程价款相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应相应减少。
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竣工验收不合格,应当依照违约责任处理,而不再参照无效合同且竣工验收不合格规定处理。
【注释1】《民法典》第793条强调的是验收而非竣工验收。
【注释2】《民法典》无效合同工程价款采用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折价补偿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2条(删除)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参照无效合同支付工程价款;(2)《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即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理解与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但从本条规定的精神看,只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就应当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而且此处所说的质量合格应当以国家标准为依据,而非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为依据。如果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较高的标准,但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仍应当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但是,转包合同或者违法分包合同所约定的工程价款是以建设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较高的标准为对价。如果实际施工人所完成的建设工程未达到这一标准,其所能获得的工程价款相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应相应减少。——《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453-454
【注释3】折价补偿与损害赔偿不同|(1)折价补偿为消除对方不当得利的方法,不以过错为条件——建设工程质量合格适用折价补偿;(2)损害赔偿以过错为条件——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适用过错赔偿原则。

摘要2:【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793条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对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税金(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条款仍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
【注解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应包括与工程价款结算相关联事项——(1)无效施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付款时间、利息、下浮率、工期等事项也应属于价格条款的组成部分,仍应在进行工程折价款结算时参照适用;(2)但不包括违约条款在内。
【注解3】经修复仍未质量合格的工程价款不予支付。
【注解4】合同无效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算标准,不包含支付条件。——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93号
【注解5】(1)无效合同“参照合同约定”仅限于合同中对工程价款计算标准的约定;(2)无效合同付款条件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福建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三——建工合同无效情形下付款条件有效与否的认定
【注解6】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范围仅限于工程价款而不包括违约金。——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注解7】(1)无效施工合同“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中的“合同约定”主要指与工程价款数额有关的约定(工程款计价方法、计价标准等);(2)关于工程价款支付条件的约定不属于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约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52号
→【备注】施工合同无效不能参照合同中结算支付条件的约定(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支付条件也无效)。
【注解8】无效合同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起算利息。——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注解9】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为鉴定报告出具时间(非无效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参考案例:(2011)民一终字第62号
【问题】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超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1)《九民会议纪要》第32条第2款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一般不应超出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般不应超过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除非增加了合同约定之外新的工程项目。

建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否支持?

摘要1:解读:(1)如该“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承包人举证证明其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处理;(2)对于承包人纯粹通过转包牟利,未实际参与施工组织管理协调,合同无效后主张“管理费”的,应不予支持;(3)合同当事人以作为合同价款的“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4)基于合同相对性,非合同当事人不能以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主张调整应支付的工程款。
【注释1】间接费包括——(1)企业管理费;(2)规费;(3)利润。
【注释2】管理费包括两层含义|(1)造价层面的“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实施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属于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无效时管理费约定也相应无效,但一方在工程施工中进行了管理可以酌定支付实际劳务成本;(2)隐性管理费——实际是借用资质所支付的对价,一方请求支付管理费缺乏法律依据。
【注释3】建设工程规费是指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建设工程必须缴纳的费用(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的间接费,一般计入工程造价),通常包括4项内容——(1)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2)住房公积金;(3)工伤保险;(4)工程排污费等。
【注解1】被挂靠方要求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管理费)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576号;(2021)最高法民申3897号
【注解2】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营业税?|(1)企业管理费与实际施工人的资质无关,且自然人实际施工人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进行了具体工程管理,管理费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2)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规费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3)利润是实际施工人理应获得相应对价,亦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4)营业税是对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营业税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5)无效施工合同价款包括利润和管理费。——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
【总结1】施工合同无效有条件支持管理费(进行管理则支持管理费请求,否则不支持)。
【总结2】无效管理费处理原则|(1)已支付——请求返还不支持;(2)尚未支付——请求履行不支持。

摘要2:【注解3】合同无效但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获得折价工程款应当是完整工程造价(包括间接费和利润)|(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间接费、利润作为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一部分应计入工程价款;(2)劳动保险基金系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一定比例向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部门代缴,在工程结算时将该部分费用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劳动保险基金亦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128号
【注解4】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利润应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于法无据不应支持。——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4号
→另外裁判观点|施工合同无效主张利润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247号
【注解5】合同无效后未实际履行管理职责的转包人主张管理费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586号
【注解6】企业内部承包协议书无效,有关管理费的约定亦无效,但一方管理可以酌定支付实际劳务成本。——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65号;(2020)最高法民终79号;(2020)最高法民终860号;(2021)最高法民申6760号
【注解7】无效合同主张返还管理费能否支持?
(1)无效转包合同的转承包人主张返还管理费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077号;
(2)发包人请求转包人返还因非法转包获得不当得利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管理费支付不构成不当得利。——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752号
(3)合同无效产生的管理费应全额返还给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2014)民抗字第10号
【注解8】另外裁判观点|规费、企业管理费缴纳义务人是企业而非自然人,不应支付规费与企业管理费给自然人。——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453号
【注解9】实际施工人因雇佣工人产生的保险费用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170号
【注解10】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税金比例及承担方式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徐民终字第1030号
【注解11】转包行为无效,“管理费”不属于法院应予强制判决的款项。——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
【注解12】未实际参与工程管理主张管理费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395号

【笔记】无效施工合同税金由谁承担?

摘要1:解读:(1)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工程承包人为工程相关税项的纳税义务人,施工合同中未对税金负担或代扣代缴作出明确约定,一般应由承包人承担税金;(2)税金属于工程价款组成部分,无效施工合同的税金条款仍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3)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税金比例及承担方式应予支持。
【注释】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部分为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以及地方教育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之一。

摘要2:【注解1】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主张营业税?|营业税在本案中是对提供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税种,营业税不应从应得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注解2】(1)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部分税金。——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586号;(2)施工合同无效,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税金比例及承担方式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徐民终字第1030号;其他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472号
【注解3】施工合同无效但赎金作为工程价款组成部分无须剥离|(1)施工合同无效不应扣减税金。——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54号;(2)利润、税金属于施工方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过程中而发生的,属于建筑工程成本,应予计取。——参考案例:(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43号;(3)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中不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规费、工伤保险、税金等费用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755号
【注解4】应否扣减税金?|(1)约定税款由承包人代收代缴,工程总造价中应扣除由承包人代收代缴的税金。——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501号;(2)无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为含税价,并未约定税金由承包人代扣代缴,承包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代缴纳了税款,承包人请求在程款中扣减税金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74号;(3)无效合同约定税金由承包人代扣代缴,工程结算时不计取税金,因实际施工人未能提供合格建安发票,程鉴定的造价中不包括税金,税金亦不应计取。——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783号
【注解5】承包方主张由自然人实际施工人承担企业所得税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徐民终字第2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