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07-26 18:3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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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指分包
摘要1:指定分包是指发包人将总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某些专业部分直接交由其选择、指定分包人来完成。
【解读】(1)指定分包并非无效行为;(2)发包人应当承担因此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过错责任。
摘要2:【注解1】承包人仅对其实际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质量责任,不对甲指分包工程承担质量责任。——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784号
→【备注】如果合同约定了承包人对甲指分包工程有管理义务,当承包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时应当与发包人一起承担过错责任。
【注解2】合同约定承包人对于甲指分包工程有管理义务,如果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则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逾期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64号
【注解3】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发包人确定,因分包单位工期延误造成损失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过错程度承担。——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注解4】发包人分包的工程导致的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对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对发包人分包的工程负有总包管理的合同义务时对其质量缺陷也应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参考案例:(2016)川民终790号
【注解5】发包人直接发包纳入总包不属于肢解发包|发包人将土建、桩基、基坑维护、外墙涂料、门窗工程、栏杆、钢结构、外场市政、弱电和燃气等直接发包并与总包约定“所有分包工程纳入总包管理、总包方就整个项目之类等向发包人负责”,属于有效的总包而不属于肢解分包。——参考案例:(2021)浙民终1112号
- 日期: 09-19 16:1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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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合同约定承包人对于甲指分包工程有管理义务,如果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则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逾期承担责任——关于水电安装及暖通工程问题。根据《施工总包合同》约定,上述两项工程系甲指分包工程,中建二局对两项工程负有管理义务。原审中,罗蒙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建二局未尽到管理义务。根据上述中建二局出具的《承诺书》,对于非因中建二局原因导致《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的,中建二局不承担责任。原审判决基于罗蒙公司与甲指分包单位存在纠纷、罗蒙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更换分包单位且更换分包单位的竣工资料直至2018年9月10日才移交中建二局等情形,认定《承诺书》项下工程未按时完工并非中建二局原因所致,中建二局不应承担罗蒙公司所主张的工期逾期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注解】甲指分包工程的发包人不能证明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且发包人存在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不予支持。
摘要2:
- 日期: 05-30 07:0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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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承包人仅对其实际施工范围内的工程承担质量责任,不对甲指分包工程承担质量责任;(2)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举证不能达到认定工程交付前即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标准,认定属于验收合格后的质量问题,应属于维修问题——金世界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包括外墙渗漏、顶层楼渗漏、地下室返、地下室返水审判决认为因双方当事人签署了《竣工验收记录》《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故金世界公司主张的上述质量问题应属于验收合格后的工程质量问题。二审判决的上述认定是根据金世界公司的举证情况所作出的认证结论,即金世界公司仅仅主张案涉工程存在上述质量问题,但并未进一步举证说明上述质量问题是否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已经出现且属于中建八局承包范围,故金世界公司在原审中的举证不能达到认定中建八局承包范围内容的工程交付前即存在上述质量问题的证明标准。二审判决的认证符合法定的证据采信标准。并且二审判决认定案涉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案涉《对账协议》约定的质量保修条款进行维修,并未作出中建八局不承担质量维修责任的认定。......金世界公司依据《补充协议一》主张截止2012年年底,7某、8某、9某、10某、11某号楼发现漏水处2673处,应收取罚金。但金世界公司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上述漏水处属于中建八局的承包范围,且还需要证明上述漏水处是在案涉工程验收合格之前发生的,否则其提出的上述主张不能认定为中建八局的工程质量问题。正是基于金世界公司的举证情况,二审判决认定金世界公司主张的上述漏水问题属于验收合格后的质量问题,应属于维修问题,对金世界公司主张的罚金不予支持,并不缺乏事实依据。金世界公司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注解】如果合同约定了承包人对甲指分包工程有管理义务,当承包人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时应当与发包人一起承担过错责任。
- 日期: 05-30 19:4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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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甲指分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由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从本案查明事实看,本案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载明,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均确认施工满足设计要求,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和记黄埔西安公司使用。和记黄埔西安公司主张扣款的质量缺陷,没有质量监督部门的认定,诉讼中也未就质量责任申请司法技术鉴定,因此和记黄埔西安公司缺乏因中建一局的过错造成质量缺陷的证据支持。加之,本案存在肢解发包和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等行为,工程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和协调,和记黄埔西安公司作为发包人存在过错,其主张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摘要2:
- 日期: 05-30 19:5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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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因甲指分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包人存在一定过错和发包人按过错程度承担——众鑫公司与力象公司签订的《众鑫开发南苑小区2某~10某楼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等一些工程由众鑫公司直接发包,该事实也得到金××的自认、证人安某某证言的证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应由实际施工单位承担所承包工程的质量责任,力象公司不是争议工程的施工单位,主张由其承担质量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第二款规定“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该条对发包方直接分包工程所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如何承担作了进一步规定,即由发包方和承包方按过错程度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本案力象公司既不是转包方,也不是施工单位,原审判决其不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
- 日期: 12-08 07:5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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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分包人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实质内容系由发包人确定,因分包单位工期延误造成损失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按过错程度承担。——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摘要2:【注解1】(1)合同约定承包人对于甲指分包工程有管理义务,如果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则应对分包工程的工期逾期承担责任;(2)甲指分包工程的发包人不能证明承包人未尽到管理义务且发包人存在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364号
【注解2】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单位,承包人负有约定的管理义务并收取部分总包服务费,发包人应对分包工程工期延误承担主要责任,承包人承担一定责任。——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