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赃款赃物认定异议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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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生效刑事判决主文明确判定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理,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对该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主张财产权利,请求排除追缴的,属于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刑事判决相关判项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处理范围,应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
【注释1】案外人对刑事判决确定应当追缴财产主张善意取得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1)《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1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产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2)案外人对刑事判决确定应当追缴财产主张善意取得,表明案外人对执行依据并无异议,实质是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并应当公开听证。
【注释2】刑事裁判涉赃款赃物认定错误如何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1)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2)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摘要2:【注解1】(1)只有在被执行人异议实体理由发生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才有权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否则只能通过再审或其他程序解决;(2)案外人对财产认定为赃物的刑事裁判不服所依据事实发生在刑事裁判作出之前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执监424号
【注解2】生效刑事裁判仅认定被执行人犯罪事实未对涉案财物作出明确认定和处理,执行法院仅基于生效刑事裁判事实查明部分执行涉案财产,案外人有权通过执行程序救济。——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303号
【问题】刑事追赃执行案件中第三人能否以善意取得为由阻却执行?——(1)《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适用的是有权占有情况下的无权处分,第312条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无权占有情况下的无权处分;(2)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转让应当适用无权占有情况下的无权处分即类推适用《民法典》第312条规定。
摘要1:【裁判摘要】(1)复议申请人实际上是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认为该生效刑事裁判存在错误,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2)复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复议申请人惠柏公司对执行法院在钟××刑事犯罪案件涉及财产部分执行中扣划其账户中的2738657.25元提出异议,认为执行法院执行其作为案外人的财产错误。但执行法院扣划上述款项是根据生效的刑事裁判而作出的执行措施,生效刑事裁判判令钟××挪用用来成立惠柏公司的资金人民币310万元(已归还536600元)应予以追缴,因此复议申请人对该执行行为不服,实际上是对生效的刑事裁判不服,认为该生效刑事裁判存在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因此,复议申请人惠柏公司在原审所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受理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申请并无不当;其如认为生效刑事裁判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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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执行依据错误应适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5条规定——本案执行依据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中,第二判项载明:“曲慧名下金州区光明街道文润金宸××号×单元××层×号房产(即涉案房产)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故涉案房产系刑事判决认定的赃物,王××主张该涉案房产系其善意取得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并不是对执行过程中有关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是对执行依据,即对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辽宁高院(2017)辽执复301号执行裁定撤销大连中院(2017)辽02执异389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该规定,王××如认为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存在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况,可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裁判摘要2】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是否可视为撤诉规定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至于王××提出复议申请人苗××经辽宁高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复议听证,应按自动撤回复议申请处理的问题。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是否可参照上述规定,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而且,根据上述规定,当出现规定列明的情形时,是否按撤诉、撤回上诉处理亦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故王春丽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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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本案山东高院和济南中院裁定中将申诉人淄华公司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益为由提出的异议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但其驳回异议的理由是,淄华公司的异议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故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异议人的救济途径也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相当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济南中院在裁定中告知复议途径及山东高院进行复议审查,并无不当。申诉人所称山东两级法院裁定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混用,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裁判摘要2】生效刑事裁判已经认定涉案财物属于赃物,案外人对有异议应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救济——淄华公司异议及申诉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是,认为(2008)济刑二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确定的由刑事被告人所有的应予追缴和罚没的财产,应属于淄华公司或新建业公司。其并未提出济南中院的执行超出刑事判决确定的范围。故其异议实质是认为济南中院刑事判决对事实认定和判项是错误的。对于经刑事裁判所认定为属于刑事被告人的且已经扣押在案的财产,在执行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并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审查和处理程序,也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而只能通过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只有对非经生效刑事裁判确定的涉案财产,即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自行确定的被执行人财产提出异议的,才涉及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故本案对淄华公司提出的异议,依法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济南中院(2016)鲁01执异289号执行裁定和山东高院(2017)鲁执复81号执行裁定以案外人异议超过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异议,是以认定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异议程序处理范围为前提的,该理由实质上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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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对第三人涉赃款赃物应直接裁定予以追缴而非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关于嘉利鑫公司应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款表明了追加法定原则,即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变更、追加当事人。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则列举了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16种法定情形,其中并无本案所列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涉第三人赃款赃物追缴的四种情形,均使用了第三人的概念。可见,对第三人涉赃款赃物的,应直接裁定予以追缴,而非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兰州中院依被害人曹×的申请,追加嘉利鑫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
【裁判摘要2】执行机关在执行中不能对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直接作出认定并裁定追缴——关于执行机构能否在执行中对赃款赃物作出认定的问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规定办理。本案中,兰州中院在追加裁定中直接对嘉利鑫公司所收刘燕公司的1500万银行承兑汇票无实际交易,属无偿取得进行认定,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悖。
摘要2:
摘要1:990.【犯罪财物的处理】991.【被害人财产的追缴、退赔】992.【涉案财物的保管】993.【被害人财产的处理】994.【特殊财物及其孳息的先行处理】995.【实物证据的移送】996.【未移送实物的审查】997.【对涉案财物的审查】998.【涉案财物转化物及收益的追缴】999.【判决写明涉案财物的处理】1000.【涉案财物处理方式】1001.【漏判涉案财物的处理】1002.【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的处理】1003.【已冻结存款等财产的处理】1004.【与本案无关财物的处理】1005.【处理涉案财物的法律适用】1006.【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1007.【执行管辖和委托执行】1008.【执行期限】1009.【审判期间财产的调查与控制】1010.【不同机关对同案查封效力的衔接】1011.【裁判内容的明确、具体要求】1012.【移送执行及立案审查】1013.【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的协助执行】1014.【罚金的执行】1015.【罚金的延期与减免】1016.【没收财产的执行】1017.【生活必需费用的保留】1018.【赃款赃物、收益及转化物的追缴】1019.【涉第三人赃款赃物的认定和追缴】1020.【财产变价的特殊程序】1021.【有多项清偿义务时的清偿原则】1022.【执行行为异议与案外人异议】1023.【赃款赃物认定异议的审查】1024.【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终结执行】1025.【委托执行与协助、配合执行】1026.【执行回转与赔偿】1027.【法律适用】1028.【支付回报、费用的追缴】1029.【已处分财物的追缴】1030.【涉案财物的先行处置】1031.【同一事实申请执行的处理】1032.【执行中发现非法集资嫌疑的处理】1033.【被执行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处理】1034.【跨区域非法集资案件的办理】1035.【判决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执行】1036.【返还集资参与人】1037.【财产处理要求】1038.【依法处置】1039.【生活保障和最小影响】1040.【摧毁黑社会经济基础】1041.【侦查期间先行采取措施】1043.【搜集涉案财产证据】1044.【在案财产审查甄别】1045.【特殊财产的代管与先行处理】1046.【对涉案财物的审理和判决】1047.【应追缴、没收的财产】1048.【已处分财物的追缴】1049.【应依法返还的财产】
摘要2:1050.【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105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时违法所得的没收】1052.【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处理】
摘要1:【入库编号:2023-17-5-203-042】
【裁判要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刑事裁判未明确随案移送的他人名下财物属于赃物并应予追缴,或者未明确应予追缴的权属比例或者具体金额的,应当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规定处理。
【关联索引】执行异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执异222号执行裁定(2018年4月17日);执行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执复65号执行裁定(2018年8月28日);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10号执行裁定(2021年9月29日)
【裁判摘要】刑事裁判未明确随案移送的他人名下财物属于赃款并予以追缴或者未明确应予追缴的权属比例或具体金额应当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还规定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李×琼的异议是否系认为刑事判决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况。李×琼主张其对刑事判决并无异议,认为执行法院执行行为违反了刑事判决,属于违法行为。《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义务主体明确和给付内容明确,是执行依据的必备条件。要判断案外人的异议是否系认为刑事判决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首先要审查清楚刑事判决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的具体认定。本案中,执行依据是2277号判决,与本案争议相关的主文为“在案冻结李×琼名下的蚌埠市荣盛香堤荣府A10某1单元2层201号房屋一套予以变卖,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后并入追缴项执行。”该判决确定了三项执行内容:一是将案涉房屋变价;二是将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三是对剩余案款予以追缴。但是,该判决没有明确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人是谁,相关权利人的具体权利是多少,应当将多少变价款偿还相关权利人。在刑事判决书的查明事实部分,亦未明确熊×春用于购买案涉房屋的案款数额具体多少,是否为全款。
摘要2:(续)因此,刑事判决对案涉房屋在多大比例范围内属于赃款赃物没有予以明确认定,在上述三项执行内容中,第二项和第三项执行内容均不具体明确。对此,执行法院执行机构应该依照执行依据不明的相关处理规定,对执行依据确定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人是谁及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具体权利是多少进行核查。此外,李×琼主张其就是案涉房屋的相关权利人,案涉房屋变价款中的50万元属于赃款,剩余部分归李×琼所有。执行法院应在核查清楚上述问题后,对李×琼的主张分别处理。执行法院核查清楚后发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案涉房屋相关权利人及其具体权利,与李×琼的主张存在矛盾的,应当按照核查清楚后的内容执行,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李×琼主张中与执行依据内容不一致的部分,依据《刑事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处理;核查清楚后发现执行依据确定的案涉房屋相关权利人及其具体权利,与李×琼的主张一致的,应当按照核查清楚后的内容执行,并保护李×琼的合法权益。北京二中院和北京高院在没有核查清楚执行依据确定的案涉房屋相关权利人是谁及其具体权利是多少的情况下,就认定李×琼的主张系认为刑事判决有关涉案财产属于赃款赃物有误,并从程序上径行驳回李×琼的异议,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