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违约金过高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摘要1:解读:(1)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承担违约金过高的证明责任;(2)守约方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实际损失的证据、违约金合理的抗辩证据)——只有在违约方举出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可能过高时,守约方才有义务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在合理范围内。
【解析1】《九民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1)违约金性质上是当事人关于损害赔偿的预定(省去守约方再去举证损失金额);(2)违约金的担保功能是通过分配证明责任来实现的。
【解析2】《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4条第2款规定——(1)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2)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注释1】(1)违约金的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及损失的数额;(2)违约方如果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3)违约金调整事项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23号
【注释2】对于违约金过高,从客观证明责任角度应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从主观证明责任角度则双方都有举证责任——(1)《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2)《九民会议纪要》第50条规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3)《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1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客观证明责任: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违约方应当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使得法官产生合理怀疑→主观证明责任:在违约方已经提供证明证明违约金过高使得法官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守约方如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损失的证据,则可从合理怀疑变为内心确信,从而认定违约金过高。
【注解1】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应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违约方举出初步证据证明违约金可能过高时,守约方才有义务证明约定的违约金在合理范围内。——参考案例:(2017)赣10民终889号
摘要2:【注解2】违约金过高的司法判断与合理调整|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应由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合理调整予以适当减少。调整标准既要以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为基准,又要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参考案例:(2015)漳民终字第1651号
【注解3】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应当具有合理预期,对违约金的约定没有超出双方签订该协议时应当预见的范围,现其中一方主张违约金过高不能支持。——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107号
【注解4】当事人提出调整违约金主张后,由法院综合考量决定如何衡平当事人利益,并无必须由主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特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表述。——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560号
【注解5】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不能以守约方没有就其所遭受损失进行举证为由主张违约金过高。——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962号
【注解6】(1)违约金的请求权人无须证明因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及损失的数额;(2)违约方如果主张违约金过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3)违约金调整事项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范畴。——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423号
【注解7】(1)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应承担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举证证明责任;(2)违约方以守约方未因其违约行为遭受任何损失为由主张酌减违约金,但未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实际损失主张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17003号
【注解8】(1)在违约方请求减少过高的违约金时,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违约方负有证明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2)但是,鉴于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重要标准是违约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更了解违约造成损失的事实和相关证据而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因此,违约方的举证责任也不能绝对化,守约方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759号
→【备注】在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除资金占用费之外还有其他损失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引发本案纠纷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所得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并予以调减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