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
摘要1:【128、不当得利纠纷】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2.不当得利之债,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3.不当得利纠纷,是指因不当得利这一事实引起的权利义务纠纷。
【注解】不当得利举证责任分配|不仅请求权人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被主张人亦需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审核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基础上作出认定。——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39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应当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没有合法根据”所对应的基础事实,是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给付行为欠缺给付原因,可以通过证明给付行为的具体原因、给付原因自始不存在或者嗣后丧失等积极事实来证明,并非现实中未曾发生、无法证明的消极事实。此类不当得利纠纷中,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当事人关于对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主张,建立在否定自身给付行为的基础上。相较于对方当事人,主张不当得利的一方更有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提供证据。故在给付型不当得利纠纷中,仍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原告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98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事先未形成合意的不当得利纠纷中,由获益方对获益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以上四要件均需当事人举证证明。但对取得利益是否有合法依据由谁举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对于当事人事先未形成合意的非给付型不当得利,请求人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为积极事实,由获得利益的被请求人进行举证更为妥当。——参考案例:(2020)陕民终102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一房二卖”情形下不当得利的构成及返还范围的认定|在“一房二卖”情况下,两个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一方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同时另一方占有房屋却对“一房二卖”不知情,直到其在申请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才知晓,自该时起,其占有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在此前提下,认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应当自法律根据消灭时开始计算,并根据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而作区别。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时,仅返还现存的利益;在明知没有法律根据后,返还的利益应当包括取得的全部利益。——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