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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

摘要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完善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19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关于暂停钢铁项目备案的有关要求”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钢铁冶炼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废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102民初2124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不经执行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本案中,双方于2016年12月19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该公证书系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书一样,是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因此,历××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历××不经执行程序,直接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2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摘要1: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法》第19条)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19条对原《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第15条第1款第4-5项规定修改——(1)原第10条第4款规定的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扩展到法律、法律、规章授权的组织;(2)增加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3)原第15条第1款第4-5项规定从行政复议管辖的规定转换为被申请人的规定,并增加了“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摘要2

行政复议前置

摘要1: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前置诉讼衔接(《行政复议法》第34条)
行政复议前置(复议前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规定——(1)《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前置)、第30条第1款(行政确权复议前置);(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规定;(3)《外汇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4)《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5)《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8)《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9)《广告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12)《商标法》第34条、第35条第3款、第44条、第45条、第54条规定;(13)《专利法》第41条规定;(14)《电影产业促进法》第58条规定;(15)《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16)《海关法》第64条规定;(17)《反垄断法》第65条第1款规定;(18)《宗教事务条例》第75条规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皖行终254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复议前置情形只有先经过行政复议进行实行审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2)复议申请被驳回应依法起诉该复议决定而不是在复议申请被驳回后转而起诉原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5号)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司法解释中的“确认",是指当事人对自然资源的权属发生争议后,行政机关对争议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所作的确权决定。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争议所作的处理决定,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即只有先经过行政复议进行实行审查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案涉权属处理决定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告知了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和期限。上诉人于同年3月21日收到处理决定后,于同年9月9日向滁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以超过申请复议的期限为由从程序上驳回其申请。此时,上诉人进一步的救济途径是,如其认为市政府的复议决定不合法,应依法起诉该复议决定,而不是在复议申请被驳回后转而起诉凤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综上,赵明良、赵贵向一审法院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46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取得工程造价评估资质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具有工程价格评估资格——蒲城万达公司一、二审中均提出鼎力公司没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不具有案涉工程造价评估资格。经查,鼎力公司取得了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造价评估资质,且并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才能从事工程造价评估工作,故一、二审法院认可鼎力公司的工程造价评估资格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鉴定机关雇佣执行单位非本公司的造价工程师进行鉴定可以采信鉴定报告——蒲城万达公司提出在《评估报告》签字的两名鉴定人,一名不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另一名虽然取得资格,但注册执业单位并非鼎力公司的问题。鼎力公司雇佣执业单位不是本公司的造价工程师对案涉工程价格进行鉴定确有不妥,但考虑到蒲城万达公司对该造价工程师实际参与案涉工程造价评估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且该造价工程师亦就鉴定情况出庭接受询问,也即案涉《评估报告》是具有相应资质人员对案涉工程进行造价评估后出具。且蒲城万达公司对评估报告具体内容并未提出明确异议,故一、二审法院对该《评估报告》予以采信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摘要3】监理单位出具开工令因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违法开工被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立即停工,应以开工报告确认开工日期——蒲城万达公司认为根据《工程开工令》记载,本案工程款开工时间实为2014年8月23日。事实上,浦城万达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才取得案涉工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理单位2014年8月23日出具的《工程开工令》,明显不符合开工的基本条件,属于违法开工,二审法院不予采纳并无不当。虽然本案有证据证明上海世方公司在施工许可证颁发之前即已进场施工,但相关主管部门均已发函要求案涉工程立即停工,也即案涉项目在施工许可证颁发之前不是能够正常施工的状态。因此,二审法院依据《开工报告》,确认案涉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3月20日并无不当。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再11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停窝工违约金已经超过逾期办证违约金,再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不予支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生效判决认定福建龙×公司尚欠福建×建公司工程款21,852,993元及利息,案涉工程至2015年4月2日福鼎市住建局同意在福建×建公司未提供材料证明福建龙×公司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证明的情况下给予竣工验收备案,并给予办理房屋所有证。即因福建龙×公司拖欠工程款项造成《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证明》无法按时开具,进而导致竣工验收备案无法及时办理。综上,案涉双方既有对部分竣工验收备案材料由谁提交存在争议,且福建龙×公司对工程无法及时竣工验收备案造成逾期办证亦存在过错,因此,本案工程无法及时竣工验收备案造成逾期办证的过错,不能完全归责于福建×建公司,福建龙×公司认为福建×建公司应当为工程无法及时竣工验收备案造成逾期办证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依据,不应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认定福建×建公司应支付给福建龙×公司的违约金为19,960,000元,超过了福建龙×公司在本院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约7,500,000元)和本案依《专项审计报告》主张的逾期办证违约金7,353,979元的总和,故应当认定上述判决确认的违约金已涵盖本案福建×泽公司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福建龙×公司再行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