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精解
摘要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约定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注释1】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是否明确应以发生争议时为标准而非以合同签订时为标准。
【注释2】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排除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专属管辖、专门管辖、级别管辖等规则均不适用。
【注解1】当事人在开庭时当庭提交的答辩状中抗辩存在仲裁条款,并未在首次开庭前对一审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法院依法继续审理。——参考案例:(2019)闽07民终1113号
【注解2】(1)约定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生混淆视为约定明确——合同双方约定由“当地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在执行上并不存在问题,应视为仲裁条款明确约定了仲裁委员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国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复函》;(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3)合同约定纠纷“由当地仲裁机构仲裁”的效力认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参考案例:(2019)粤19民终10866号
【注解3】(1)被告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2)被告开庭时才提出仲裁的管辖权异议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参考案例:(2017)闽民辖终37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仲裁条款的扩张适用|1.侵权责任纠纷具有可仲裁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基于该合同提起的侵权之诉原则上具有约束力。2.侵权之诉的当事人超出合同当事人范畴的,如该侵权之诉属于普通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具有可分性,仲裁条款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如该侵权之诉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具有不可分性,虽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条款约定,但该仲裁条款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与非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必要共同侵权纠纷,故人民法院对于该侵权之诉整体享有管辖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辖终453号
→【备注1】侵权责任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摘要2:→【备注2】(1)普通共同诉讼侵权之诉(诉讼标的具有可分性)——仲裁条款仅约束合同当事人;(2)必要共同诉讼侵权之诉(诉讼标的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对于必要共同诉讼侵权之诉整体享有管辖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合同之外的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起诉合伙企业偿还借款,并诉请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冀01民再7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仲裁委托代理人不受近亲属、社团单位推荐人员身份的限制|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分别对委托仲裁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作出不同规定。仲裁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身份问题应当适用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不受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参考案例:(2023)新22民特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约定“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效力认定|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交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对于“当地仲裁委员会”是否为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及合同签订地均明确指向为同一地点,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特2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仲裁协议只写明某地仲裁机构但结合订约时实际情况能够推断出相应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参考案例:(2021)粤19民辖终582号
→【备注】仲裁协议写明的某地仲裁机构存在两个仲裁机构,但签订协议时其中一个仲裁机构尚未对外受理案件,视为双方约定由另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人民法院案例库】涉外民事案件中“先裁后审”协议效力的认定。——参考案例:(2020)沪01民辖终78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中约定“先裁后诉”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参考案例:(2020)03民特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