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董事、高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解读:董事、高管未履行向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违反了《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勤勉义务,应当对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对债权人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1】(1)公司设立出资未到位,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之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增资出资未到位,未尽勤勉义务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3款之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注解2】《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规定:”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规定董事承担“相应"责任,应有证据加以证明,并依据过错程度确定责任范围,权责相应,而不能仅因其具有董事身份推定其违反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