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

继承

摘要1:(1)继承方式;(2)继承方式之顺位(民法典第1123条);(3)接受继承和放弃(民法典第1124条);(4)继承权丧失和恢复(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2款);(5)受遗赠权丧失之情形(民法典第1125条第3款);(6)提示: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的可诉性。

摘要2:【注解1】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38条规定,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1)在受遗赠人对于遗赠财产表示接受的情况下,其继承人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2)受遗赠人生前放弃受遗赠或者对于遗赠没有表示的,则因受遗赠人不享有权利,受遗赠人的继承人也不再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6.受遗赠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受遗赠人的继承人是否享有接受遗赠财产的权利
【注解2】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表示的起算点:(1)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表示;(2)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知道遗赠之事,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的表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8.如何认定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的起算点

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和恢复溯及适用

摘要1:继承权丧失及恢复制度溯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第13条第1款):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4项和第5项规定行为之一,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
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溯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第13条第2款):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规定行为之一,对受遗赠人是否丧失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和第3款的规定。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