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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

摘要1: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注解1】法院受理证券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后,被告申请追加发行人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在追加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行受理因同一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而非发人所在地中级法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7.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
【注解2】《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785号建议的答复》: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1)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的核心要素。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的移送管辖裁定,是不允许上诉的裁定。(2)若当事人对于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有异议,可向受移送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因为依职权作出的移送裁定无关当事人关于管辖的主观意思,不涉及“一事不再理”原则问题,对此,《民事诉讼法》并未排除当事人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诉讼权利。
【注解3】(1)上级法院是否应当直接移送下级法院并无法律强制规定;(2)上级法院未移送下级法院管辖而是告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妥。——参考案例:(2020)冀行终187号
【注解4】法院发现第二审民事诉讼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存在级别管辖错误的,可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1474号
【注解5】(1)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对象为已立案受理案件;(2)对于未受理的案件因不具有管辖权亦应依职权移送的理由并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547号
【注解6】法院受移送管辖的案件,移送事由消灭的,受移送法院不再审理该案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536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不得移送管辖|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避免因案件管辖不明或管辖错误造成审理拖延,从而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民事案件依法及时得到审理。故受案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在开庭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后,除非发现受理案件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得以不具有一般地域管辖权为由移送案件,避免随时移送管辖,保证案件及时审理。——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辖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法院不得移送管辖发回重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再审或者重审期间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审理法院认为没有管辖权的,也不得依职权再自行移送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43号
→【备注】其他案例|对于发回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不应以无管辖权为由移送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