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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与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上诉案

摘要1:【要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对集体经济组成或者村民委员会不发包而没有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根据农村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乡镇政府履行相关监督管理的职责。
【摘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该款规定为此种争议设定了行政处理程序。本案中,栾××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乡政府解决,乡政府对栾××是否应取得承包经营权应作出处理,而乡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栾××未实际取得土地,其纠纷不属于土地承包纠纷,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认定上诉人的申请不是乡政府的职责,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以该纠纷应由东风乡政府处理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信。二、鉴于本案在一审期间,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了“不享受土地待遇”的答复。该答复的意见是明确的,应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申请作出了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上诉人以该答复不属于行政处理决定而要求东风乡政府履行职责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诉规定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06)白洮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二、确认东风乡政府对栾××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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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闽09民终4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劳动关系是指符合劳动法律规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陈××工作时间跨度较长,对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区分不同阶段进行分析认定。1.陈××自1991年进入渔业信息站工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陈××与海岛乡人民政府在劳动法实施之前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调整的劳动关系,陈××1请求确认陈××与海岛乡政府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不足。2.陈××于1942年12月3日出生,于2002年12月3日已年满60周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陈德新在劳动合同法施行(2008年1月1日)以后与海岛乡政府之间也不存在劳动关系。3.陈××1主张1995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月1日期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陈×81主张陈××系由海岛乡人民政府聘请为海洋与渔业信息站的工作人员、由海岛乡人民政府发放工资,但未能提供相关招用记录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其也未能提供海岛乡人民政府替陈××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或海岛乡人民政府向陈××发放的能够证明陈××劳动者身份的证件。陈××1一审提供的凭证、收款收据和网银电子回单系2018年形成的,霞浦县海岛乡人民政府向海洋与渔业信息站发放的款项性质为经费补助,并非向海洋与渔业信息站或陈××发放的工资。故陈××1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期间陈××与海岛乡政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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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闽09民终26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起诉后又以雇佣关系起诉赔偿损失构成重复起诉——本案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从前诉生效判决及省院再审审查裁定否认陈××与海岛乡政府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看,实质是否认陈××与海岛乡政府存在法律关系;本案陈××1又以海岛乡政府系陈××雇主为由主张相应侵权责任,实质系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重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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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4民终5890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该规定主要是解决对外责任的问题,对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内部责任没有作出规定,但因用人单位基于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而获益,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并全部赔偿完毕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工作人员向第三人承担的赔偿款,由用人单位适当分担。本案中,马××因交通事故造成徐××受伤,支付徐××赔偿款328627.52元,事故认定书认定马××负事故全部责任,说明马××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考虑到其系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柘城县老王集乡人民政府基于马××下乡开展扶贫工作而受益,故柘城县老王集乡政府应当对马××支付的赔偿款分担一部分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应由马××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老王集乡政府承担40%的责任为宜。据此,柘城县老王集乡人民政府应当返还131451.01元(328627.52元×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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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34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