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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案件审判指导》

摘要1:【目录】第一章 监护人责任纠纷;第二章 用人单位责任纠纷;第三章 劳务派遣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第四章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第五章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第六章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第七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第八章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第九章 产品责任纠纷;第十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第十一章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第十三章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第十四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五章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第十六章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第十七章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第十八章 见义勇为人受害责任纠纷;第十九章 公证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章 防卫过当、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一章 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二章 水上运输损害责任纠纷;第二十三章 航空运输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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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篇)

摘要1:第七编 侵权责任;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损害赔偿;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四章 产品责任 ;第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第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章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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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辖终4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辖终40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系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海龙威(漳州)饲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被上诉人于2021年3月4日就双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向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受理并进行诉讼保全。上诉人于2021年4月16日向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由于双方分别向不同的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不能合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由于该条司法解释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补充说明,是关于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后,先立案的法院与后立案的法院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并不适用于本案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侵权行为地在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谢××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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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发回重审一审阶段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2)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重审一审阶段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摘要2:【注解】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不予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韩某某诉某某药业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3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30号
【裁判摘要1】民事案件案由反映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在起诉阶段,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
【裁判摘要2】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商品后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向经营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吴××起诉时主张其与安沛阁公司存在着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但从诉讼请求看,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安沛阁公司支付十倍货款的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经营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向经营者请求赔偿,固然存在买卖合同,但其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赔偿责任,由此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之诉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故本案吴××提起的诉讼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之下的产品责任纠纷,本案应当依照诉争的产品责任纠纷而不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安沛阁公司的住所地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虽然吴××与安沛阁公司约定的网络购物收货地在浙江省长兴县,但不能就此认定浙江省长兴县为吴××就本案起诉主张的侵权法律关系的侵权行为地,也不能认定将该地认定为案涉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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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104民初1137号

摘要1:【案号】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鄂0104民初1137号
【裁判摘要】网购产品侵权纠纷不适用网购收货地法院管辖——原告以所购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十倍赔偿为由起诉至法院,本案所涉纠纷系因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商品,侵害他人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网购收货地虽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但是其未能提供本案侵权行为地的证据,故应依被告所在地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被告深圳市思润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菩提路金桂大厦某某某某,该地属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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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17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417号
【裁判摘要】收货地只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而不是侵权行为地——被上诉人以产品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侵权类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并未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上诉人的侵权造成其损害结果的发生,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并不能确定在广州市荔湾区。侵权行为实施地是指产品制造地和产品销售地,收货地只是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不是侵权行为地。因本案产品制造地和产品销售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另上诉人(原审被告)世纪卓越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房,属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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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202民初11534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皖0202民初11534号
【裁判摘要】网络购物收货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住所地系其网络购物收货地,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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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39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