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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返还之诉判决执行受阻,不得以排除妨害案由另诉

摘要1:【规则摘要】
1.返还之诉判决执行受阻,不得以排除妨害案由另诉——前案返还土地使用权判决生效后,因执行受阻,申请执行人又以排除妨害案由另案起诉的,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
2.两诉所据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的,不构成重复诉讼——后诉在实质上虽存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可能,但两诉诉请所依据民事法律关系不完全相同的,不应认定重复诉讼。
3.同一工程款数额分两次诉讼,属重复起诉,应驳回——原告诉请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又以实际争议数额超出诉请为由另行主张的,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4.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起诉,是否属于同一案件——基于相同当事人,同一事实、法律关系及诉请,在相同法院或不同法院分别起诉所形成案件,可认定属同一案件。
5.两诉主体、诉请不同,不能简单地认定系同一诉讼——如两次起诉主体不同,诉请亦不同,相互不能替代或涵盖,则不能简单地因两诉基于同一纠纷而认定为重复起诉。
6.裁定驳回后仅以利息增加再起诉的,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后,不得在以后诉讼中主张与该生效裁定相反内容,亦不能就同一诉讼标的重复起诉。
7.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被告再次起诉,应属重复诉讼——生效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基于同一标的和相同被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的,因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8.保证人就保证合同效力抗辩,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保证人提起确认保证合同效力之诉并获生效判决后,在无新法律事实情况下,不得在另案中再就其效力提出抗辩。
9.后诉诉请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构成重复诉讼——当事人就已起诉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则应认定后诉构成重复诉讼。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1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15号
【裁判摘要1】虽然中国工商银行正阳县支行违反《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从驻马店信用联社越权拆借资金违规贷给正阳县化工总厂,违背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其违反的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裁判摘要2】《保证合同》的签订,虽然有地方政府的干预,但正阳县电业公司并未表示反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除确系因违反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应当依法确认为无效的情况外,不应仅以保证人的保证系因地方政府指令而违背了保证人的意志,而确认保证合同无效,并以此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保证合同》亦为有效合同。

摘要2

【笔记】如何认定债务人实施欺诈行为或者采取胁迫手段订立保证合同效力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149条之规定,债务人欺诈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保证人享有撤销保证合同的权利;(2)根据《民法典》第150条之规定,在债务人胁迫保证人时,无论债权人对这一事实是否知情,保证人均享有撤销保证合同的权利;(3)保证人撤销保证合同的撤销权受《民法典》第152条除斥期间限制。

摘要2

 共3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