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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3民终3899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3民终3899号
【裁判摘要】股东未实缴出资不能主张分红——本案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上诉人王××的诉求系要求被上诉人淄博巽福升贸易有限公司、魏×支付公司分红款50万元,故本案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分取红利的计算依据是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而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且股东分红亦应经过股东会同意方可。本案中,上诉人王××并未实缴出资,且案涉还款凭证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个人书写签字,故上诉人以此主张分红50万元不符合法定程序,一审法院对其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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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

摘要1:【裁判摘要】公司对公司盈余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并未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不能向法院起诉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依该规定,公司盈余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股利分配请求权虽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益之一,但该请求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小松矿业对公司盈余是否分配,如何分配并未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也未对公司盈余分配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上诉人行使请求权缺乏必要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案例索引】一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汉中民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3月26日);二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陕民二终字第00053号民事裁定书(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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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367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原审案由错误再审中予以纠正,实体审理并无不当不足以启动再审——本案案由应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原审认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错误,予以纠正。......故原审法院未予支持文××关于分配涉案9套房屋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文淑艳申请再审所称的其与鑫睿置业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与本案无关,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文××提出的即使是“代为销售”也应以交付房屋为前提的问题,因其在本案原审中明确主张的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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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3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