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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摘要1:【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DNS劫持/后果严重/后果特别严重
【裁判要点】
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摘要2

指导案例103号: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摘要1:【关键词】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机械远程监控系统
【裁判要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摘要2

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摘要1:【关键词】 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干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数据失真/后果严重
【裁判要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摘要2

指导案例105号: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

摘要1:【关键词】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摘要2

指导案例106号: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

摘要1:【关键词】刑事/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微信群/微信群抢红包
【裁判要点】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摘要2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检发布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18年12月25日)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一、诉前程序典型案例:1、重庆市石柱县水磨溪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2、湖北省黄石市磁湖风景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3、北京市海淀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4、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5、福建省闽侯县食用油虚假非转基因标识公益诉讼案;6、湖南省湘阴县虚假医药广告整治公益诉讼案;7、浙江省宁波市“骚扰电话”整治公益诉讼案
二、诉讼程序典型案例:8、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检察院诉丹东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9、江西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硫磺熏制辣椒民事公益诉讼案;10、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诉李某等人跨省倾倒固体废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摘要2:【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省级院提办;大检察官承办;行政机关主动要求监督;行政机关职能交叉;网络餐饮服务监管;专项整治;制度化建设;校园周边食品安全;全面整治;食用油虚假非转基因标识;虚假医药广告;骚扰电话;公益侵害;行政公益诉讼;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机关依法履职;非食用添加剂;惩罚性赔偿金;多方协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跨省倾倒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修复

柯某某挪用资金案

摘要1:柯某某挪用资金案——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关键词: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提供个人担保,擅自以本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挪用该笔资金归个人使用,在不能证明其对该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5)思刑初字第803号(2016年8月15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刑终514号(2016年12月5日)

摘要2

王某某、王某某挪用资金案——村委会小组组长、出纳挪用剩余土地补偿款应如何定性

摘要1关键词:刑法;挪用资金;挪用公款;国家工作人员;公务
【裁判要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挪用土地补偿费定性的依据当从其是否“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这一本质属性来进行判断。如果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的仅是村民自治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事务,由于不属于“公务”的范畴,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件索引】一审: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12)洛南法刑初字第00075号(2012年7月27日)

摘要2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60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5号

摘要1:——财政评审报告在建设项目结算中的效力认定
关键词】财政评审;工程结算;效力认定
【裁判要点】在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纠纷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但人民法院对财政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均有审查义务及权力,不能单纯予以采纳,若财政评审报告明显不合理则不应作为认定工程款结算的依据。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360号(2013年10月11日);二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35号(2014年2月13日)

摘要2:当事人可以约定以财政评审报告作为工程结算依据,法院应当审查财政评审报告的合理、合法性——广东××照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
【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
关键词: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关系及其适用;民法总则的时间效力;与目标公司“对赌”;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表决权能否受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动;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诉讼地位;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因果关系抗辩;诉讼时效期间;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善意的认定;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况;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权利救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正确适用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反诉;股东代表诉讼的调解;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请求召开股东(大)会不可诉;强制性规定的识别;违反规章的合同效力;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财产返还与折价补偿;价款返还;损害赔偿;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条款独立生效;报批义务的释明;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的处理;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撤销权的行使;抵销;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通知解除的条件;约定解除条件;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变相利息的认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人;独立担保;担保责任的范围;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借新还旧的担保物权;担保债权的范围;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房地分别抵押;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流动质押的设立与监管人的责任;浮动抵押的效力;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担保关系的认定;约定担保物权的效力;保兑仓交易;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保兑仓交易的合并审理;让与担保;适当性义务;法律适用规则;责任主体;举证责任分配;告知说明义务;损失赔偿数额;

摘要2:免责事由;共同管辖的案件移送;案件审理方式;立案登记;案件甄别及程序决定;选定代表人;揭露日和更正日的认定;重大性要件的认定;场外配资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营业信托纠纷的认定;资产或者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劣后级受益人的责任承担;增信文件的性质;保底或者刚兑条款无效;通道业务的效力;受托人的举证责任;信托财产的诉讼保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的诉讼保全;未依约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仲裁协议对保险人的效力;直接索赔的诉讼时效;合谋伪造贴现申请材料的后果;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转贴现协议;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票据权利;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的处理原则;票据清单交易、封包交易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救济;继续推动破产案件的及时受理;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和撤回;受理后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的处理;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诉讼的处理;债务人自行管理的条件;重整中担保物权的恢复行使;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及诉讼管辖;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确定及责任;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与责任承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债权人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要共同诉讼漏列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裁判对金钱债权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与抵押权的关系;案外人系商品房消费者之外的一般买受人;分别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民刑交叉案件中民商事案件中止审理的条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摘要1:【目录】
一、刘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检例第60号)
关键词】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永久基本农田 “大棚房” 非农建设改造
【要旨】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耕地上建设“大棚房”“生态园”“休闲农庄”等,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实际建设者、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二、王敏生产、销售伪劣种子案(检例第61号)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假种子 农业生产损失认定
【要旨】以同一科属的此品种种子冒充彼品种种子,属于刑法上的“假种子”。行为人对假种子进行小包装分装销售,使农业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南京百分百公司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检例第62号)
关键词】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借证生产农药 田间试验
【要旨】
1.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借用他人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标准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生产、销售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对于使用伪劣农药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可采取田间试验的方法确定受损原因,并以农作物绝收折损面积、受害地区前三年该类农作物的平均亩产量和平均销售价格为基准,综合计算认定损失金额。
四、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诉拖市镇政府不依法履行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63号)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监管职责 违法建设 农村垃圾治理
【要旨】一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保护负有法定职责。政府在履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责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整改回复,检察机关应当跟进调查;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整改到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摘要2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目录】
1.杨卫国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检例第64号)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网络借贷  资金池
【要旨】单位或个人假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之名,未经依法批准,归集不特定公众的资金设立资金池,控制、支配资金池中的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
关键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间接证据  证明方法
【要旨】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职务便利条件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事相关证券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与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高度趋同,即使其拒不供述未公开信息传递过程等犯罪事实,但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明利用未公开信息犯罪的完整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的,可以依法认定犯罪事实。
3.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检例第66号)
关键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犯罪与刑罚 
【要旨】刑法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公安机关以本罪将单位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起公诉,对单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单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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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环公民初字第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357号

摘要1:——首例审结的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专门性问题审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具有一定惩罚性因素的裁A方法;服务功能损失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以适用人民陪审制为原则,陪审员可以按涉案专业领域选定。由环境资源审判法官、具有专门技术知识的陪审员和普通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组成5人以上合议庭审理,将更有利于查清专业技术问题、把握民意表达,亦符合环境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原则。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涉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分别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上述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对上述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针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意见,可以采取先专家论证、后当事人质询的方式。
3.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是指受损生态环境从损害发生到其恢复至基线状态期间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损失量。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如果原告或公益诉讼人提出服务功能损失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予审查并依法支持,在服务功能损失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可以在确定被告所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时,结合受损环境客观情况、专家意见等因素予以酌情考虑。
【案件索引】一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环公民初字第6号(2016年4月21日);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1357号(2016年12月23日)

摘要2:【摘要】已经缴纳的罚款不应从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中抵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之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环保执法机关对鸿顺公司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该公司因行政违法而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该处罚系对鸿顺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的惩戒,目的在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要求鸿顺公司支付生态修复费用,系要求该公司承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修复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责任。两项法律责任的功能完全不同。鸿顺公司要求将其缴纳的罚款在侵权赔偿费中予以抵扣,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3号;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05号

摘要1:——采矿权抵押未经备案登记的原因不属于《担保法解释》第五十九条之情形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确认
关键词】采矿权;抵押;登记;备案;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债权人仅持有抵押人交付的权利凭证,但不能提供实际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相关证据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情形,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3号(2016年7月4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05号(2016年12月7日)

摘要2:【解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视为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矿业权抵押权自备案时设立——矿产资源作为土地附着物,探矿权、采矿权抵押应遵循登记生效主义原则,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未明确矿业权抵押登记部门的情况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办理的矿业权抵押备案可视为矿业权抵押权登记,矿业权抵押权自备案时设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张凯闵等52人电信网络诈骗案(检例第67号)
关键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 境外证据审查 电子数据 引导取证
【要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涉及大量的境外证据和庞杂的电子数据。对境外获取的证据应着重审查合法性,对电子数据应着重审查客观性。主要成员固定,其他人员有一定流动性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可认定为犯罪集团。
2.叶源星、张剑秋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谭房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检例第68号)
关键词】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撞库 打码
【要旨】对有证据证明用途单一,只能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司法机关可依法认定为“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专门部门或司法鉴定机构作出检验或鉴定。
3.姚晓杰等11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检例第69号)
关键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网络攻击 引导取证 损失认定
【要旨】为有效打击网络攻击犯罪,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结合案件特点提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意见。对被害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证据和技术支持意见,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客观全面准确认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危害后果。

摘要2

最高检发布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

摘要1:【目录】
1.浙江省某县图书馆及赵某、徐某某单位受贿、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检例第73号)
关键词】单位犯罪 追加起诉 移送线索
【要旨】人民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时,如果认为相关单位亦涉嫌犯罪,且单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与监察机关沟通,可以依法对犯罪单位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遗漏同案犯或犯罪事实的,应当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依法处理。
2.李华波贪污案(检例第74号)
关键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犯罪嫌疑人到案 程序衔接
【要旨】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应当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违法所得没收裁定生效后,在逃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监察机关调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办理,并与原没收裁定程序做好衔接。
3.金某某受贿案(检例第75号)
关键词】职务犯罪 认罪认罚 确定刑量刑建议
【要旨】对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主导责任,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一般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4.张某受贿,郭某行贿、职务侵占、诈骗案(检例第76号)
关键词】受贿罪 改变提前介入意见 案件管辖 追诉漏罪
【要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应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案件定性,依法提出提前介入意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仍应严格审查,提出审查起诉意见。审查起诉意见改变提前介入意见的,应及时与监察机关沟通。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如该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在征得相关机关同意后,可以直接追加起诉。

摘要2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5)麒民初字第188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终字第366号

摘要1:——公司股东代非股东收购公司股权行为的效力认定
关键词:优先购买权;股权收购;有限公司人合性
【裁判要旨】《公司法》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赋予股东在股权收购上有优先受让的权利,而股东规避其他股东行使其优先购买权而以公司股东的名义代非股东收购公司股权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相关规定,具有实质违法性,应当认定无效。
【案件索引】一审: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5)麒民初字第188号(2015年8月27日);二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终字第366号(2016年5月17日)

摘要2:【解读1】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恶意串通,以公司股东名义代为购买股权,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解读2】为规避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代非股东购买公司股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股权转让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解读3】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规定,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其他股东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同时,必须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过户前的,其请求不应支持。
【解读4】对于股权受让方仅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人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不足以认定为《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恶意串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0〕253号)

摘要2:指导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损害赔偿
【裁判要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生命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裁判要点】消力池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共场所”。消力池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42号:刘明莲、郭丽丽、郭双双诉孙伟、河南兰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生命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生命权/劝阻/合理限度/自身疾病
【裁判要点】行为人为了维护因碰撞而受伤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劝阻另一方不要离开碰撞现场且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属于合法行为。被劝阻人因自身疾病发生猝死,其近亲属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案例143号: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名誉权/网络侵权/微信群/公共空间
【裁判要点】
1. 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2.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2020年12月28日)
一、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破坏交通设施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破坏交通设施罪 立案监督
【要旨】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窨井盖刑事案件,要加强立案监督,确保惩治效果。
三、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关键词】擅自打开窨井盖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为清淤、排污等目的,擅自打开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致人死亡,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关键词】盗窃窨井盖 盗窃罪 改变案件定性
【要旨】对于盗窃窨井盖刑事案件,不符合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构成要件,但行为已达到盗窃罪追诉标准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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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4号)
关键词】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 关联案件办理 追诉漏罪漏犯  检察建议
【要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要根据案发原因及涉案人员的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准确认定责任主体和相关人员责任,并及时移交职务违法犯罪线索。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漏洞和监管问题,要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整改。
2.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5号)
关键词】事故调查报告 证据审查 责任划分 不起诉 追诉漏犯
【要旨】对相关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要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相关人员责任。要正确区分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和追责方式,发现漏犯及时追诉,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3.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谎报安全事故案(检例第96号)
关键词】谎报安全事故罪 引导侦查取证 污染处置 化解社会矛盾
【要旨】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通过积极履职,加强对线索移送和立案的法律监督。认定谎报安全事故罪,要重点审查谎报行为与贻误事故抢救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同时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应当数罪并罚。应注重督促涉事单位或有关部门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安全生产事故涉及生态环境污染等公益损害的,刑事检察部门要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加强协作配合,督促协同行政监管部门,统筹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修复受损公益,防控安全风险。
4.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检例第97号)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罪 交通肇事罪 捕后引导侦查 审判监督
【要旨】内河运输中发生的船舶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可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根据运输活动是否具有营运性质以及相关人员的具体职责和行为,准确适用罪名。重大责任事故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因果关系复杂,要准确认定涉案单位投资人、管理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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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 录】一、唐某三人诉俞某某返还原物纠纷案(关键词:居住权保护、老有所居);二、王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理财、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三、高某诉刘某、龙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关键词:以房养老、打击“套路贷”);四、陈某某赡养费纠纷案(关键词:“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五、刘某芽赡养纠纷案(关键词:子女赡养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六、郗某某、周某四人与凌海市某老人之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养老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七、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关键词:分配遗产中照顾老年人利益、优良家风家教、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八、于某某诉北京某旅行社及其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老年人旅游、团体性维权);九、周某诉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关键词:“强行啃老”、保护老年人合法财产权益);十、柳州市社会福利院申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案(关键词:社会福利机构、老年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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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
关键词】抢劫 在校学生 附条件不起诉 调整考验期
【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2.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检例第104号)
关键词】敲诈勒索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个性化附带条件 精准帮教
【要旨】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监督考察时,要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不同需求,督促制定所附条件执行的具体计划,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案,提升精准帮教实效。
3.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 牛某等人诈骗案 (检例第105号)
关键词】涉嫌数罪 听证 认罪认罚从宽 附条件不起诉 家庭教育指导 社会支持
【要旨】对于一人犯数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况,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突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因案因人进行精准帮教。通过个案办理和法律监督,积极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4.牛某非法拘禁案(检例第106号)
关键词】非法拘禁 共同犯罪 补充社会调查 附条件不起诉 异地考察帮教
【要旨】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商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帮教取得实效。
5.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检例第107号)
关键词】聚众斗殴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提起公诉
【要旨】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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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江苏某银行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8号)
关键词】执行案件案外人 保证责任 执行行为异议 程序指引错误 执行监督
【要旨】质权人为实现约定债权申请执行法院解除对质物的冻结措施,向法院承诺对申请解除冻结错误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该承诺不是对出质人债务的保证,人民法院不应裁定执行其财产。对人民法院错误裁定执行其财产的行为不服提出的异议是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对该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为复议程序而非执行异议之诉。
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09号)
关键词】鉴定材料 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评估异议 执行人员违法 执行监督
【要旨】对于民事执行监督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围绕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和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黑龙江何某申请执行监督案(检例第110号)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执行依据 违法追加被执行人 程序违法 跟进监督
【要旨】执行程序应当按照生效判决等确定的执行依据进行,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和程序,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或者未经依法改判的情况下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程序中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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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摘要1:【目录】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2.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3.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4.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5.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6.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7.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8.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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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1.卢某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6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定罪量刑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抗诉 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要旨】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2.湖南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7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行政诉讼执行活动 程序违法 异地管辖
【要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应当对执行立案、采取执行措施、执行结案全过程进行监督,促进行政裁判确定的内容得以依法及时实现。发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存在同类违法问题的,可以就纠正同类问题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持续跟踪督促落实,促进依法执行。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行政案件,原则上由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同级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责。
3.安徽省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8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违法占地 非诉执行 不予受理 法律适用错误
【要旨】人民检察院在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中,对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发现人民法院在多个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同类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通过对其中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进行监督,解决一类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法律监督效果。
4.糜某诉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检察监督案(检例第149号) 
关键词】行政检察 类案监督 送达日期 有效送达 诉源治理
【要旨】人民检察院办理因对送达日期存在争议引发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法律文书送达不规范、影响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等普遍性问题,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督促人民法院规范送达程序,促使邮政机构加强管理,确保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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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后是否可继续参加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投标的法律探讨

摘要1:[摘要]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但并不意味着在招投标活动中不存在任何的投标限制。根据目前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诸多的投标限制,并非所有投标人均可以参加任何投标活动。文章主要就同一企业在参与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后是否可继续参加该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DB)投标的问题展开梳理、法律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项目前期设计或咨询服务;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投标;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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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裁判摘要】
一、确定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不以二者属同一行业或服务类别为限,如果二者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联系或者一方的行为不正当地妨碍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活动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则应肯定二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与提供搜索服务,两者属于不同的网络服务,但是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利用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条件,单独或者与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共同对服务对象的搜索请求进行了人为干预,在搜索结果出现之前强行弹出其投放的与搜索的关键词及内容有紧密关系的广告页面,该干预行为系利用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行为为自己牟利,易使网络用户误认为该强制弹出的广告页面为搜索服务提供者发布,并影响了搜索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在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侵权主体时,查明网络技术事实是进行法律判断的前提。在此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充分发挥网络技术专家证人的作用和合理运用证明责任规则来确定侵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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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236号)
●指导案例186号:龚××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刑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为特征/软暴力  
裁判要点:犯罪组织以其势力、影响和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为依托,有组织地长期采用多种“软暴力”手段实施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辅之以“硬暴力”,“软暴力”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足以使群众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并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认定该犯罪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指导案例187号:吴×等敲诈勒索、抢劫、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刑事/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集团/公然性  
裁判要点:恶势力犯罪集团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其行为“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必然具有一定的公然性,且手段应具有较严重的强迫性、压制性。普通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如仅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缺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意图,在行为方式的公然性、犯罪手段的强迫压制程度等方面与恶势力犯罪集团存在区别,可按犯罪集团处理,但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指导案例188号:史××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案财物权属/案外人  
裁判要点:在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审理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进行调查,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其意见,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出庭,以查明相关财物权属。

摘要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知)初字第3273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28号

摘要1:——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行为性质的认定
【裁判要旨】
1.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购买竞价排名服务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的使用。
2.行为人在搜索结果内容中使用他人商标,未在其网站中使用他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产生售前混淆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禁止的混淆情形。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知)初字第3273号(2015年8月6日)】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1828号(2016年5月5日)

摘要2:【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共73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