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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就再审裁判提出申诉的处理

摘要1:【要旨】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后当事人进行申诉的,不予正式立案审查。讼争案件业经再审审理程序,且系人民检察院抗诉之民事再审案件故程序上应严格把关。当事人所提供之申诉材料并不足以推翻已决案件生效裁判所认定之事实,亦不足以否定人民检察院抗诉之理由,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申诉程序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应不予正式立案审查。

摘要2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779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终17779号
【二审裁判摘要】李某某虽已竞得涉案房屋并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各项法定权利。但涉案房屋是按现状不交吉方式拍卖,李某某在拍卖时对此应当清楚,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李某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立即要求陈某某1、陈某某2腾空搬离房屋,理由欠充分,本院暂不予支持。而李某某要求陈某某1、陈某某2自2017年9月21日起支付占用费合法合理,陈某某1在二审中亦未提出异议,故陈某某1、陈某某2应按一审判决确定的标准计付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

摘要2:【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1民再105号
再审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李某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起诉请求陈某某1、陈某某2搬离涉案房屋应当予以支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127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闽民终1275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林某某虽在抵押登记及法院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但其对案涉房产的占有因林某某本人的过错,未能对包括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在内的社会不特定第三人形成租赁权的公示外观,未能达到“宣誓租赁权"的法律效果。故林某某对案涉房产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恒丰银行福州分行的抵押权,亦不能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判决驳回林某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摘要2】林某某提供的《酒店房产租赁合同》的落款时间虽然体现为2012年11月20日,但是由于倒签合同时间的可能性存在,而目前尚无鉴定合同确切签订时间的有效技术手段,故林某某还负有提供其他证据印证《酒店房产租赁合同》确实于落款时间签订之义务。……由上,应当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林金地于案涉房产2013年8月1日办理抵押登记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取得案涉房产租赁权。一审法院仅凭《酒店房产租赁合同》落款时间即认定林金地在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903号
再审裁判摘要】从案涉租赁合同的形式上看,林某某与勤晖公司在2012年11月20日签订了20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早于恒丰银行福州分行就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日期2013年8月1日。根据林某某的主张,其支付的租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二审法院综合本案实际情况,认为在租赁合同并未约定以代偿债务方式支付租金的情况下,林某某即使向王某某或者案外人付款,也难以证明系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支付租金的行为,考虑到本案租赁合同存在倒签的可能性,且目前尚无鉴定租赁合同签订的确切时间的有效技术手段,林某某亦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租赁合同确于落款之日签订,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某在案涉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权。林某某申请再审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二审判决作出的事实认定。如林某某有新的证据证明案涉租赁合同确于落款之日签订,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民再62号

摘要1:——未经许可“听音识剧”App提供作品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将他人作品剪辑后上传至自身服务器中,通过应用“听音识剧”功能,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片段并实现在线播放,未经权利人授权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构成合理使用。本案判决突破外在的“创新”形式,认定信息网络中“提供作品”的标准。坚持“鼓励技术向善、维护技术中立、制止技术向恶”的裁判理念,将借创新技术手段不当利用作品的行为认定侵权,有助于规范网络传播行为,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
【案号】一审裁判文书字号: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书(2020年4月22日);二审裁判文书字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书(2021年8月22日);再审裁判文书字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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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78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判决生效后公司注销,股东有权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凯公司于本案二审判决作出后注销,王××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关于“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之规定,对本案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裁判摘要2】无法查询证据不属于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范围——国凯公司申请调取37份银行进账单对应的合同、发票等交易文件,由于在(2012)青民再初字第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案审理法院已到相关银行进行查询,但原始凭证已过保存期限被销毁导致无法查询,二审法院据此对国凯公司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支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摘要2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2民再1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为同一个合议庭并不属于需要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巢××认为再审一审裁定违反程序法规定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1.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苏0206民申5号民事裁定,裁定由该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另行组成”是指有别于原审审理合议庭而言,再审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原审审理合议庭并非同一个,不违反法律规定。2.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的不同阶段。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裁定再审。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为同一个合议庭并不属于需要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定情形,故巢××认为再审审查及再审审理为同一个合议庭,再审一审裁定违反程序法规定的意见不能成立。

摘要2

【笔记】再审中止执行后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摘要1:解读:(1)再审审查程序终结——自动恢复执行(不存在申请执行时效限制问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04条第3款规定);(2)再审判决维持原裁判——自再审裁判生效之日起中止情形消失,恢复执行应当受到申请执行时效限制;(3)再审新执行依据——应当开始起诉新执行依据的执行时效。

摘要2

 共37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