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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三终字第8号

摘要1:【裁判摘要】起诉后撤诉,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审法院认为,本田株式会社2003年11月24日提起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诉讼,2011年6月申请该案撤诉,同年9月提起本案诉讼,中间的时间间隔未超过法定两年的诉讼时效。其撤诉后再起诉的做法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田株式会社请求判决赔偿的数额虽与撤诉前的案件不同,但其新增加的请求数额与撤诉前案件的请求数额,属于基于同一侵权行为产生的同一债权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的规定,该新增加的赔偿数额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摘要2:【注解】(1)原告是在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期间撤诉,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已到达义务人,构成“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2)权利人撤回起诉后再次起诉增加赔偿金额(增加诉讼请求),由于权利人第一次起诉时并未明确放弃该部分债权,第一次起诉后撤诉所具有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及于该部分债权请求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渝民再340号

摘要1:【裁判摘要】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二审期间死亡,法院未围绕查明的新事实审理和裁判,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争议焦点是:因案涉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叶××在二审诉讼中死亡,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围绕该项事实进行审理和裁判。根据再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围绕当事人再审请求,综合评判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本案中,因案涉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叶××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死亡,直接导致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发生变化,并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叶××死亡这一事实属于二审中出现的新的基本事实。其次,虽然同一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多个损害结果发生,但因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从法律对同一侵权案件的评价及从同一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角度而言,死亡与残疾的损害结果无法同时存在。一审中,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害后果为叶××构成一级伤残,故一审法院按照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叶××伤残的后果进行审理并无不当。但因在本案二审审理中,生效判决作出前,出现了叶××死亡这一新的要件事实,导致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害后果发生了变化,二审法院应当围绕该项新的要件事实进行审理并据此作出相应处理,但二审法院既未对叶××死亡的损害后果进行审理,也未向当事人进行释明,而是继续围绕叶××伤残的损害后果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其认定的损害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显然不符。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规定,因二审判决已就交通事故导致叶××的损害后果进行了裁判,故叶××的继承人也无法以叶××死亡为由再提起侵权之诉,客观上也导致叶××继承人的权利无法通过另行诉讼获得救济。综上所述,因本案二审未就可能对判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要件事实进行审理,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同时因该项新的事实系二审出现,一审法院客观上也未对该事实进行审理,再审若直接改判则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摘要2:【案号】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231民初649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渝03民终121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闽行申16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行政诉讼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以不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2)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第二,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由此可知,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撤诉后可以再行起诉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采用比较严格的标准。出于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目标实现和行政法律关系稳定的考虑,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以不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第二,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在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再审申请人杨××、王××曾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过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的行政诉讼,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杨××、王××再次起诉不存在新的事实和理由,因此不属于撤回起诉后可以重新起诉的例外情形。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杨××、王××的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

【笔记】债权人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摘要1:解读:(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0条第1款规定“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2)因此,债权人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摘要2

【笔记】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未获得支持能否其次起诉债务人?

摘要1:解读:(1)如果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已经就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抗辩,法院将该问题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查并明确认定债权债务关系不合法或不存在,则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发生既判力,债权人不能再次起诉债务人;(2)如法院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尚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不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

摘要2

 共65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