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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8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对信访事项不能提起履责之诉|行政相对人基于信访答复意见提起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诉讼不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所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不意味着人民法院能够通过司法审查方式来监督行政机关履行所有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由于行政权的复杂性以及行政职责来源的多样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行为是否应予司法监督和审查,要结合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性质以及相应职责的不同来源予以综合判断,同时还要考虑当事人申请履行职责所保护的权利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保护的权利范围和权利种类。本案中,信访复核意见所处理的纠纷,本质上是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引发的纠纷,本身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翁××诉请东台市政府和富安镇政府履行的相关义务,也非来源于法律规定,而系上级行政机关的信访复核意见中的要求。如人民法院将此类案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则必然会涉及对信访复核意见合法性的评价以及对下级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信访复核意见的内容的判断等,此实际上是将信访事项又重新导入司法诉讼程序,最终可能形成信访和诉讼的不正当循环,因此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将信访事宜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且当事人既然已经选择通过信访方式来维护权利,对信访复核意见是否满意、是否全部得到落实,仍应通过信访程序来解决;《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条款,对相关情形的处理也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摘要2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吉02行终6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公权力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2)城管为实现执法目的殴打被管理对象不属于公安机关治安管理范围——关于王某1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否应受到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的问题。王某1在执行公务时实施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单位的执法任务的实现,从本案来说,即是要求马某1驾车驶离,从视频资料来看,王某1行为的目的并未超出其执行职务的合理范畴,没有限制马某1人身自由的目的,其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身份是否适格、行为是否适当等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均应由其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接受司法审查并作为责任主体来接受评价,而不应由个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相应后果。行政执法机关因社会管理需要,在行使公权力的同时,也受到诸多程序上及实体上的规范,其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执法行为,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也不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对象,王某1的行为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民日常行为进行规范,对轻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置,而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执法行为的强制性,常见与相对人的轻微肢体摩擦行为,相对人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诉讼及行政赔偿请求,完全可以保障权利,而公安机关无需通过治安管理行为对此行为重复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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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固原市人民政府等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行政诉讼中“一行为一诉”规则的证成与适用

摘要1:【结语】基于单一程序标的表明说,“一行为一诉”规则是法定起诉条件“具体的诉讼请求”的内在要求,公报案例“马案”是法院“通过个案解释和发展法律”的又一例证。当原告权益受同一机关多个行政行为侵害时,宜起诉终局性对夕卜发生法律效力的单一行政行为,必要时求助专业人士,避免提出分散型或笼统型诉讼请求。司法审查时,笔者建议法院首先对原告的起诉是否指向多个被诉行政行为进行识别。除法定例外情形或裁量决定对部分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之外,原告起诉多个行政行为,且经释明不予变更的,法院可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法院行使审判权既应充分履行释明义务,协助当事人固定诉讼请求,避免“一行为一诉”沦为限制诉权行使的非法定条件;又要充分尊重诉权的相对独立性,避免代替当事人选择程序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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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失踪,以死亡宣告之日为工伤认定申请起算点

摘要1:——杨临萍:《社会法理念下的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审查》,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28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45-2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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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9250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政府信息不存在“内涵和外延|(1)行政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相关信息以及保管不善造成信息灭失是否合法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2)在现行立法未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除明确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外,行政机关答复“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未找到”相应的政府信息,均可视为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范畴——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此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义务主体,仅具有在根据申请查找、检索相关政府信息后,依法提供其已经制作或者保存的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义务,并不具有另行制作政府信息再予以公开的义务。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也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也即行政机关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相关信息以及保管不善造成信息灭失是否合法问题,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审查范围。《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在现行立法未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除明确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外,行政机关答复“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未找到”相应的政府信息,均可视为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范畴。行政机关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就应当制作、获取、保存但未制作、未获取、未保存等情况作出合理说明的,即应视为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原告起诉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违法的,应当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

摘要2:(续)并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裁判摘要2】需要说明的是,《条例》为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对行政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仅规定了司法审查程序,而且规定了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和行政监察程序。因此,并非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纠纷均需通过行政诉讼渠道解决。鉴于司法审查强度的有限性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局限性,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程序和行政监察程序在解决政府信息不存在引发的纠纷方面有其自身优势。行政机关未尽合理检索查找义务,或者故意隐瞒政府信息,构成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信息公开申请人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依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章特殊案件的执行

摘要1:860.【诉讼保全】861.【诉前保全】862.【执行前保全】863.【仲裁保全】864.【上诉、再审期间的保全】865.【保全申请】866.【保全裁定的作出】867.【移送执行】868.【保全相关事项的审查】869.【保全措施的实施】870.【采取措施时限】871.【担保数额】872.【担保书】873.【保险人提供担保】874.【金融机构提供担保】875.【不要求提供担保情形】876.【对担保财产的查封】877.【提供被保全财产信息】878.【网络查控系统的使用】879.【对被保全人财产的保密义务】880.【被保全人财产权益的保护】881.【查封财产金额】882.【保全的方法和措施】883.【保全财产的保管和使用】884.【特殊动产的保全】885.【不宜长期保管物品的保全或执行】886.【到期收益的保全】887.【债权的保全】888.【保全效力的延续】889.【保全手续的移送】890.【保全期限和续行保全】891.【再审期间的保全】892.【他人享有担保物权财产的保全】893.【保全的效力】894.【保全财产的自行处分】895.【保全财产的变更】896.【提供担保的保全解除】897.【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898.【保全的申请解除】899.【保全裁定的撤销、变更或者补正】900.【保全裁定的复议】901.【保全实施行为的异议】902.【保全中的案外人异议】903.【海事保全】904.【财产保全案件的结案】905.【财产保全情况的通报与归档】90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情形】907.【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908.【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管辖与文书】909.【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910.【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审查时限】911.【调查收集证据】912.【存在较大可能性的情形】913.【询问被申请人与答辩】914.【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915.【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916.【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救济】917.【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918.【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919.【违法人身保护令的刑事处罚】920.【先予执行的情形】921.【先予执行的条件】922.【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期间和范围】923.【法院内部职责分工】924.【法律适用】925.【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926.【先予执行的回转】927.【仲裁裁决执行的一般规定】928.【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界定】

摘要2:929.【仲裁案件的执行管辖】930.【选择管辖】931.【申请执行的材料】932.【不予受理】933.【驳回申请】934.【执行内容不明的处理】935.【仲裁裁决的补正与说明】936.【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937.【仲裁特定物毁损、灭失的处理】938.【司法审查期间的中止执行】939.【司法审查期间的财产保全】940.【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941.【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942.【一次性申请原则】943.【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审查】94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情形】945.【“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946.【“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二】947.【“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情形】948.【“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情形】949.【“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情形】950.【仲裁调解书的不予执行】951.【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的审查】952.【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处理】953.【不予执行的报核】954.【报核的程序】955.【无需报核的情形】956.【撤销仲裁裁决与执行程序的衔接】957.【不予执行审查后执行程序的进行】958.【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救济】959.【劳动争议仲裁的执行】960.【部分劳动者的申请执行】961.【预先支付劳动报酬的申请执行】962.【劳动争议仲裁的先予执行】963.【劳动争议仲裁的不予执行】964.【撤销劳动争议仲裁与执行程序的衔接】965.【土地承包仲裁的执行】966.【土地承包仲裁的先行执行】967.【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一般规定】968.【公证债权文书的界定】969.【执行管辖】970.【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971.【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要求】972.【不予受理与驳回执行申请】973.【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执行】974.【驳回执行申请及相关救济】975.【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救济】976.【申请执行时效期间】977.【执行标的的确定】978.【利息的区分执行】979.【不予执行的情形】980.【不予执行申请的提出与受理】981.【一次性申请原则】982.【不予执行案件的审查程序与期限】983.【不予执行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984.【不予执行的审查处理】985.【不予执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闽行终819号

摘要1:【裁判摘要】村民小组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诉讼?|(1)村集体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应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由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2)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起诉,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系所在村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因此,上诉人认为其所在村集体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由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作为所有权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若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不起诉,上诉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系所在村过半数的村民,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并非玠溪村民委员会,亦不等同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当驳回起诉。虽然被上诉人宁德市政府和省政府受理上诉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和复议决定,但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其受理申请不能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受到法定条件的约束,其效力也应接受司法审查。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和决定行为,不影响人民法院对上诉人起诉条件的审查和判断。原审未审查上诉人的主体资格条件就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摘要2:【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闽01行初9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执复91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执行法院在本案中以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替代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审查程序不当——在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但应当注意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与立案审查之间存在根本的区别。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依据前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有无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定情形,一般不对仲裁裁决本身的合法性进行评判,除非属于先予仲裁的特定情形。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判断仲裁裁决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是对仲裁裁决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判断,是人民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主要形式之一。由于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存在上述区别,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不得以立案审查替代司法审查,即以驳回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替代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否则将直接损害当事人通过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危及我国仲裁制度的法律安排。本案中,执行法院执行裁定认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涉案股票,源于申请执行人以股抵债的金钱债权,须按证券转让规则进行,应由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的方式自行交付,而不能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方式交付。由此可见,该裁定是在对以股抵债是否符合证券转让法规进行评价的基础上,否定本案仲裁裁决交付股票的强制效力,该执行裁定系对仲裁裁决合法性作出判断的司法审查。同时,审查的结果又为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属于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但是并未按照前述立案审查的法律依据,判断仲裁裁决是否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有无驳回执行申请的法定情形。因此,执行法院在本案中以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替代不予执行的司法审查,审查程序不当。

摘要2

 共98条 ‹‹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