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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34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1349号
【裁判摘要1】诉讼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本案系陈××、余××主张环三公司擅自改变规划引发的违约赔偿之诉,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陈××、余××知道或应当知道环三公司改变规划之日起算。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明确约定环三公司负有书面告知规划、设计变更的义务,环三公司二审自认未履行该告知义务。一审认定本案诉讼时效自2012年10月交房时起算,缺乏事实依据。陈××、余××于2016年7月21日向宁德市城乡规划局调取案涉小区规划设计蓝图,陈××、余××主张此时其才明确知道环三公司存在改变规划的行为。环三公司亦于2016年期间向陈赞铃、余丽平出具了相关整改方案,对该事实,环三公司在(2016)闽0902民初1993号一案审理过程中及本案二审中均予以确认,且有陈××、余××二审提供的整改平面图、效果图为证。故陈××、余××于2016年8月22日以环三公司改变规划为由提出解除合同之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等诉讼程序,本院最终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余××的诉讼请求。因此,陈××、余××于2020年1月7日提起本案诉讼,显然亦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摘要2】环三公司未修建北向次入口、变更原停车场位置等改变原规划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经现场勘察,环三公司此种违约行为,客观上必然造成了讼争商铺的价值贬损。......陈××、余××要求环三公司赔偿案涉商铺价值损失2979760元及评估费617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286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厦民终字第2869号
【裁判摘要】原告起诉网络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其没有收到向相关商家购买的货物,故收货地点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林×是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闭涉案淘宝商家等行为致其无法收到所购买的货物造成损失为由提起的诉讼,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原审原告林×起诉诉称的事实,其起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其没有收到向相关商家购买的货物,故收货地点可以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将原定收货地点厦门市湖里区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并无不当。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主张与林×之间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但林×并非基于该服务合同提起本案诉讼,而是基于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林×作为原审原告可以对自己的诉权作出选择,故本案系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确定管辖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申4216号

摘要1:【裁判摘要】黄××是以次承租人的身份,基于钛白粉厂、红心化工厂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行使涉案合同的解除权,而其已代承租人富林公司代付欠付钛白粉厂、红心化工厂的租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的规定,提起本案诉讼以对抗钛白粉厂、红心化工厂的合同解除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广州仲裁委员会已作出(2014)穗仲案字第4798号裁决书解除黄××起诉所依据的富林公司与钛白粉厂、红心化工厂于2008年4月1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广州钛白粉厂房地产租赁协议补充协议》和于2009年4月23日签订的《广州钛白粉厂房地产租赁协议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十七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次承租人的抗辩权,只是一种应诉抗辩权,并非赋予次承租人另行起诉的诉权。据此,二审法院以钛白粉厂、红心化工厂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行使合同解除权,黄××向法院起诉行使其抗辩权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黄××的起诉并无不当。
【解读】(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052号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该条法律规定赋予的是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出租人是否向法院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法院审查次承租人行使抗辩权能否成立的前提。本案中,钛白粉厂、红心化工厂作为出租人并没有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之诉,而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其与富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因此,由法院审理因仲裁受理而形成的抗辩诉权,缺乏法律依据。

摘要2

 共3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