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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终89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法院在同一程序中对被告是否适格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裁定驳回紫玉山庄对搜房公司起诉的同时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是否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宁波雅戈尔、雅戈尔集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要理由是搜房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在本案的被告中,只有搜房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因此,只有搜房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或者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一审法院才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根据搜房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在宁波雅戈尔、雅戈尔集团以搜房公司并非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对搜房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在同一裁定中对被告是否适格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并不违反法律程序。
【裁判摘要2】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者其他权利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本案系侵犯商标权纠纷,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专门规定,

摘要2:(续)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并且,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系在网站发布侵权楼盘信息,在作为网站经营者的搜房公司不属于适格被告的情况下,本案亦不应根据发布侵权楼盘信息的行为实施地确定管辖法院。紫玉山庄的相应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解读】一审法院裁定:一、驳回紫玉山庄对搜房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86号

摘要1:【裁判摘要】(1)“独家授权”未明确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应当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上下文中的其它条款、合同签订的目的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整体考量,并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2)“独家”通常具有仅此一家,别无他家之义,但仅从该条记载的文字内容尚不足以得出“独家”代表了排除权利人本人在内的含义——关于《授权合同》约定的许可方式“独家授权”是否为独占许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对合同的解释应当坚持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等原则。本案中,《授权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许可方式为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故应当结合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上下文中的其它条款、合同签订的目的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签订《授权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整体考量,并综合考虑双方的交易习惯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从合同本身所使用的词句来看,《授权合同》在第六条第1项中使用了“独家授权”一词,“独家”通常具有仅此一家,别无他家之义;但仅从该条记载的文字内容,尚不足以得出“独家”代表了排除权利人本人在内的含义,因此,需要进一步考察合同的其它条款内容。《授权合同》第六条第2项记载:许可方式:“买断式合作”,“买断”一词通常具有独占市场,不允许其他商家占领相同市场之义。从上述合同中关于许可方式的文字表述,可以确定,合同所要强调文义是,被授权方取得授权方的权利许可后,可以达到独占市场的效果。......因此,将合同许可方式解释为独占许可并不影响其合同目的的实现。综上,从合同文本所使用词句的含义,同时结合合同上下文中的其它条款、合同签订的目的,并综合考量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合同约定的授权许可方式“独家授权”应当为独占许可,即排除了世纪华恩公司对“CBeebies见面会/嘉年华”系列影视形象和系列商标、图像权利的使用。一审法院虽未就合同所指明的独家许可为独占许可的理由进行论述,但其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摘要2

【笔记】实用艺术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摘要1:解读:司法实践中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1)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可以同时获得《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保护;(2)《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并非保护其实用功能,而是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感部分。

摘要2:【注解】专利失效后不影响其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在作品基础上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两种权利并行不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权利人丧失的仅仅是专利法保护的相关权利,而其享有的著作权依然存在,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48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商标进行重新评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云南正扬司法鉴定中心云正鉴【2017】资鉴字第0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资产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17年1月6日,云正鉴【2017】资鉴补字第011号《司法(补充)鉴定意见书》的资产评估鉴定基准日为2017年6月16日,有效期为一年,昆明中院于2018年8月24日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现评估结果的有效期已过,本案依法重新评估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

行政复议前置

摘要1: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前置诉讼衔接(《行政复议法》第34条)
行政复议前置(复议前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规定——(1)《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前置)、第30条第1款(行政确权复议前置);(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规定;(3)《外汇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4)《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5)《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8)《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9)《广告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12)《商标法》第34条、第35条第3款、第44条、第45条、第54条规定;(13)《专利法》第41条规定;(14)《电影产业促进法》第58条规定;(15)《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16)《海关法》第64条规定;(17)《反垄断法》第65条第1款规定;(18)《宗教事务条例》第75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起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2023年10月16日)
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1 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虚假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案例2 基于不当目的注册包含他人姓名的商标构成对他人姓名权和人格尊严的侵害——谢某诉陈某人格权纠纷案;案例3 惩治网络侵权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名誉权——某通讯器材公司诉闫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4 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贬损性、侮辱性言论,构成侵害企业名誉权——某文化创意公司诉王某某名誉权纠纷案;案例5 规制短视频带货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商誉——某食品有限公司诉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6 同业竞争者虚假投诉造成对方损失,构成商业诋毁——某网络公司与某生物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4年4月22日)
2023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二、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313号民事判决书;三、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行终556号行政判决书;四、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907号民事判决书;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21号民事判决书;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4541号民事判决书;七、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沪03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九、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十、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23977号民事判决书
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及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436号民事判决书;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终281号民事判决书;3.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藏知民终1号民事判决书;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知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5.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民事判决书;(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38号民事判决书;2.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277号民事判决书;3.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民事判决书;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鄂知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赣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6.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津民终314号民事判决书;7.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终261号民事判决书;8.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11民终2075号民事判决书;9.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宁01知民终8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权属、著作权侵权及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215号民事裁定书;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鲁民终268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续)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川知民终253号民事判决书;4.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终528号民事判决书;5.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云民终2088号民事判决书;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新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7.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终127号民事判决书;8.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9.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1)琼7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10.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纠纷案件1.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1知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3.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4.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76号民事判决书;5.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鲁民终1035号民事判决书;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280号民事判决书;7.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闽民终1871号民事判决书;8.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陕知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9.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桂民终196号民事判决书;10.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4897号民事判决书;11.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民终6496号民事判决书;1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1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3)湘0105民初2875号民事判决书;14.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15.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号民事判决书;(五)植物新品种、技术合同纠纷及司法惩戒案件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民初2号民事裁定书;2.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知民初865号民事判决书;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内01知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知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6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