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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一:中华环保联合会、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与贵阳市乌当区定扒造纸厂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三: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三: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与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四: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盐井村1组与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五:朱正茂、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江阴港集装箱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六:张长健等1721人与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七:姜建波与荆军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八: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法院公布的九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之九:王仕龙与刘俊波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摘要2: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摘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年11月27日 [2006]行他字第2号)
【摘要】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
  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摘要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

摘要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租赁住宅楼从事餐饮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政法[2017]25号)
【摘要】
一、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因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产生环境噪声、油烟等污染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现行有效,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三、关于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环境保护部之前所做规定与本复函不一致的,按本复函执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公民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复函》(环办函〔2009〕1220号)同时废止。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法办函〔2017〕86号)
【摘要】该《答复》是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环评审批应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的问题作出,明确了公民个人通过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该《答复》现行有效,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安行初字第2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宁行终字第66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环保审批文件不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个体工商户餐饮业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本案上诉人郭某在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无须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上诉人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依法审查了上诉人郭锦提供的申请材料后,依法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颁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安行初字第2号;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5)宁行终字第66号

摘要2

 共35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