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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0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000号
【裁判摘要】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按照该约定送达的地址为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上述“约定送达地址”既可以是合同双方因为合同履行而送达相关文书的地址,也可以是为将来发生诉讼、仲裁时,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为当事人送达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潘××在《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第二十条明确其联系地址为“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号金旺角商住楼×层×号”,送达方式约定为“以邮政信函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在其递交的《民事上诉状》确认的地址也是“南宁市青秀区金州路××号金旺角商住楼×层×号”。一、二审法院按照潘××在《委托贷款质押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京执复1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是否变更了《一般委贷借款合同》实质内容的问题。从《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内容来看,《补充协议》只是对《一般委贷借款合同》的未尽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未对本次委托贷款的基本权利义务、合同的核心条款、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实质内容进行变更,故不构成对《一般委贷借款合同》实质内容的变更。《补充协议二》虽对《一般委贷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利率等内容进行了变更,但该补充协议同时约定诚通嘉业公司在后续执行中违约的,则博泽公司恢复享有《一般委贷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全部权利。鉴于诚通嘉业公司未按《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履行,故《补充协议二》亦未变更《一般委贷借款合同》的实质内容。二中院对两份补充协议未改变《一般委贷借款合同》的实质内容及博泽公司依合同享有的权利的认定,亦无不当。王××提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已被修订导致执行证书的作出存在明显法律瑕疵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

 共62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