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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487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因无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形——关于本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本案张××和山西煤化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询问。因无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情形。故张××、山西煤化公司关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情形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未公开开庭审理,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关于本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问题。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故不到庭或到庭后无故中途退庭时,由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的制度。我国现行的缺席判决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开庭审理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本案二审法院未公开开庭审理,不存在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情形。故张××、山西煤化公司关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情形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川06执异8号

摘要1:【裁判摘要】骆××在签订借款协议时,与玖富普惠公司、恒元公司达成了借款争议提交湛江仲裁委裁决的约定,没有证据表明本案系先予仲裁的裁决,从湛江仲裁委的开庭笔录可以看出,该案系于2019年3月18日开庭审理,是在骆××未按约还款之后,故骆××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要求不予执行的请求不能成立。骆××的电子邮件地址(254×××@qq.com)是其与玖富普惠公司、恒元公司所签订合同中约定接收通知的地址,湛江仲裁委在受理本案以后,向该邮箱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保障了骆××的诉讼权利,骆××拒绝答辩、到庭应诉,是其对权利的放弃。本案诉争仲裁裁决没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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