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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云民申95号

摘要1:【裁判摘要】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可抵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负工伤赔偿责任——本案属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责任险种(包括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获得及时足额的救济,避免造成用人单位的额外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社会责任险属于管理强制性规定,没有购买社会责任险的情况下,由劳动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会因此造成劳动合同的当然无效。用人单位没有购买社会责任险种,劳动者因劳动过程中造成伤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本案中,用人单位弘×纸业违反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为劳动者李×购买工伤保险,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目的也是为劳动者意外伤害发生时,通过保险理赔降低其责任风险,如果不适用抵扣原则,与用人单位的保险初衷并不相符。李×因伤造成了损失,应当按照损失填平原则获得赔偿(补偿),原审根据李×造成伤害的实际,已判决弘×纸业赔偿李×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及工伤保险待遇等,李×获得的赔偿完整、充分,原审判决并无不当。

摘要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兵01民终46号

摘要1:【裁判摘要】雇主为雇员购买的意外伤害险应当抵扣雇主责任——关于被告中华联阿克苏分公司保险金是否抵扣被告桉漫君悦酒店赔偿款问题。对民事行为性质及后果的裁判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案涉保险系被告桉漫君悦酒店为排除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为原告等人购买,其目的也在于分担赔偿责任;其为原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最根本的意思表示是为了让被告中华联阿克苏分公司来代替其履行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受到伤害的员工进行赔偿,以减少己身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被告桉漫君悦酒店为原告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仅有以保险金抵扣部分赔偿款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缴纳了保险费。原告在受到伤害前并不知道被告桉漫君悦酒店投保的事实,其本身也无投保的意思表示,那么其期待发生一定法律后果即取得保险金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无此前提。同时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是以填补损害为宗旨,故根据补偿原则,无论原告从哪种方式何种渠道获取救济,只要其损失能够得到弥补即可。被告桉漫君悦酒店虽不是案涉保险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即被保险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被告中华联阿克苏分公司给付保险金,但其作为投保人从保险利益相应免除自己本该对受到伤害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故被告中华联阿克苏分公司保险金应抵扣被告桉漫君悦酒店对原告的损害赔偿款。

摘要2:【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368-001)】陈某与某酒店、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团体意外伤害险纠纷可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案审理
【裁判要旨】将员工诉雇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员工诉请保险公司对其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纠纷并案审理,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确定赔偿责任,同时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索引】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10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9日);二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1民终46号民事判决(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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