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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民二初字第00006号;(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摘要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转让的效力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或者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資所形成的股权,并不必然为夫妻共有股权。股权的归属自有依照公司特殊运行要求而设计的规则予以判断,基于成员权与成员资格分离之禁止的考虑,股权属于股东名册所载之股东的权利。股东对外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行为为有权处分,无需其配偶的同意。
【案号】一审:(2013)陕民二初字第00006号;二审:(2014)民二终字第48号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民终1449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民终1449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与村集体之间实为“池田"这一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纠纷,此种分配应以是否为该附着物合伙体成员为标准,而非以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标准。故上诉人以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起本案诉讼不当。至于上诉人能否就合伙体共有财产分割或被侵权等问题而主张权利,可另案处理。综上,一审裁定驳回起诉结果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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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终7575号

摘要1:【案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粤03民终7575号
【裁判摘要1】原审法院认为:关于吴某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问题......吴某某于2017年9月提起公司盈余分配诉讼,其请求权的基础是吴秋丽依然是坂田公司的股东。即其是对之前的退股行为提出异议,认为坂田公司于2005年安排其退股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其诉讼时效应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等股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002年11月15日[2001]民二他字第19号)的意见:“当股权受到他人侵害时,请求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吴某某请求保护股东分红款属于股权受到侵害的情形之一,诉讼时效应确定为二年,而吴某某起诉时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综上,吴某某在2005年已经知道了其已经退股,且在丧失股东资格后的十几年未对退股行为提出异议,吴某某于2017年起诉要求股东分红款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而引发的纠纷。上诉人吴某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坂田公司向其支付2015、2016年度股息分红,其前提条件是上诉人吴某某具备被上诉人坂田公司的股东资格,这涉及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属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处理不当,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吴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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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裁判摘要】户口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户口虽迁入农村,但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或与该组织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金××之母蔡××系陈家坪组村民,金××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金××1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陈家坪组。2018年8月望城区政府决定征收陈家坪组土地,2018年11月金××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金××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金××以其属于陈家坪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望城区政府、望城分局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未提交陈家坪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以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家坪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金某1、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湘行终462号
【摘要】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考虑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生存保障及是否在其他组织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因素,一并进行综合判断。金某1出生时并未落户在望城区,其于2017年6月5日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的方式随母落户。铜官街道办事处与蔡××签订房屋协议拆迁腾地补偿合同时,金某1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拥有相关生产资料,与集体经济组织未形成作为成员应该具备的权利义务关系。金某1在本案中提出望城区政府、望城区自规局对其安置的请求,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376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3764号
【裁判摘要】(1)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2)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3)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周××在一审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是:“撤销港闸区政府于2007年4月8日作出的《街道(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恢复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赔偿周××因港闸区政府作出变动情况登记表而受到的各项损失98923元。”201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原则、程序等,由法律、法规规定”。故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未授权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决定。同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纠纷,亦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于周××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因被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此亦应不予审查。因此,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周××的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均无不当。周××对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异议可向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张。

摘要2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16民终1155号

摘要1:【裁判摘要】集体经济组织无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剥夺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之规定,虽然村民会议决议是西鲍村村民自治的表现,但其决议亦不可违反法律规定否认李××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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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 (2021)豫民申8786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单独提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审理的事项;(2)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无需先行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仅就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起的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具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特定的,在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因此,无需先行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本案中,常××就单独提起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审理的事项。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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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6)黑04行终6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尹××、何××1、何××2起诉绥滨县绥滨镇凤仪村民委员会,请求判决确认尹××、何××1、何××2是绥滨县绥滨镇凤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受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关待遇及义务,该诉讼不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范围之内,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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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9)赣行终41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刘××在向里塘山村小组主张支付承包地征地补偿分配款提起民事诉讼前,是否需要由行政部门先行确认刘××系里塘山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时进行审查认定的内容,在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因此,刘××是否认定为里塘山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系人民法院在审理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案件中需要确认的事实。不应也无需由行政机关先行对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确认,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对于村民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不属于管委会、金鸡湖街道办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职责范围,更不属于通过单独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事项,因此,原审法院裁定对刘××的起诉不予立案,处理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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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赣民再30号

摘要1:【裁判摘要】以当事人对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异议为由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二审审法院系以本案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争议,且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刘××起诉,但刘××在一审中并未提出确认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而是里塘山村小组在抗辩中提出刘××是外嫁女没有分配土地款的资格。因而,本案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在里塘山村小组对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本案是否应驳回刘××的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上述法律、司法解释均未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纠纷必须以当事人对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异议为前提。因此,对此类纠纷以当事人对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异议为由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资格的人"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农村承包地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时进行审查认定的内容,在集体经济组织一方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人民法院有权根据证据在具体案件中对原告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并对原告的实体权利主张能否得到支持进行裁判。如果在此类纠纷中,只要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告的成员资格提出异议后,法院即应驳回起诉,那将导致此类案件无法进入审理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类案件的规定将落空。此种理解既与常识相悖,亦与立法原意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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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行终516号

摘要1:【裁判摘要】村委会不予确认村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可以申请乡政府或街道办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委会不予确认村民集体经济资质成员,村民有权申请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以其没有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权责为由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和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结合《阳江市江城区城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城南街道办作为江城区政府的派出机关,在江城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街道管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行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权,对辖区内的玉沙村委会和塘尾经济合作社具有监督和纠正其错误自治行为的法定职责。在玉沙村委会和塘尾经济合作社不予确认姚××1、姚××2为玉沙村塘尾经济合作社成员的情况下,姚××1、姚××2申某城南街道办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属于城南街道办的行政职责范围。城南街道办以其没有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权责为由作出的南行决〔2019〕3号行政处理决定违反法律规定。江城区政府作出的江城府行复〔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审法院撤销上述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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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351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农村房屋被认定为违建,被征收人仍可以基于宅基地使用权获得补偿安置——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本案中,陈×作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刘洼村陈庙组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陈×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所生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陈×等四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建设房屋,所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基于陈×等四人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陈×等四人予以补偿安置。至于陈×等四人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则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信阳高新区管委会仅以陈×等四人所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拒绝给予陈×等四人补偿安置的主张不能成立。因此,二审法院确认信阳高新区管委会对陈×等四人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认定陈×等四人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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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评标无效?

摘要1:解读:评标无效是指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违法违规评标的行为导致评审结论失去法律约束力——(1)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被取消其评审结论自然无效,应重新评审;(2)评审结论无效应重新进行评审。

摘要2

 共4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