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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权利人通过微信主张权利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摘要1:解读:(1)权利人通过微信打电话或者直接视频面对面聊天的对话方式主张权利——从债务人知道内容时起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民法典》第137条第1款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权利人利用微信发送文字、多媒体非对话方式主张权利(《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A.债务人指定微信的——权利人通过微信主张权利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B.债务人未指定微信的——从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微信内容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C.当事人对采用微信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摘要2:【注释1】(1)用微信打电话或直接视频面对面聊的——应当属于对话方式;(2)利用微信发送文字、多媒体的——是非对话方式。
【注释2】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8条第1款第2项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95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权利人通过微信主张权利,“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3民初1834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利用微信发送文字、多媒体是非对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人员系通过微信软件进行磋商并签订合同,双方对此亦予以认可,双方人员在微信聊天中的内容应作为各自的意思表示,在通过微信聊天软件发送至对方账号时生效。在高××向徐×发送12日合同之后,双方又通过微信再次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磋商,在高××发送了13日合同之后,徐×回复“好,汇款底单,水单,汇款水单”。徐×上述回复应视为其作出了同意13日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13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合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定。其二,13日合同中注明“原2019年2月12日所签合同作废”,而且即使是被告认可的12日合同中也有上述内容,由此可知双方对于解除12日合同履行新合同也已形成合意。

摘要2

 共32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