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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6576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川民申6576号
【裁判摘要】(1)不定期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享有任意解除权;(2)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可以无条件退伙并取回全部投资条款无效,仍要进行合伙清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合伙财产不属于个别合伙人所有,而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对合伙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一份无处分权。案涉《合伙投资协议书》第三条约定,廖××有权在过程中向周××退出股权并退回出资款或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及收回出资款。如果该条款系对退伙约定为无条件,则与第二条规定的共同投资人按其所占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亏损的约定相互矛盾。且如果约定无条件退伙,合伙当事人则可随时根据合伙事务状况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让自己始终处于有利的位置,该情形与合伙的法律特征不符。因此,《合伙投资协议书》第三条应与第二条结合起来进行理解,即廖××退伙时,应对合伙事务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对产生的利润进行分配及对债务进行分担,并在此基础上退回其出资款或向第三方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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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5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粤高法民二终字第25号
【裁判摘要】所有权保留与抵押权竞合时善意取得抵押权人可以排除所有权保留——本案中,平安银行与汇鸿福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书》,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19卷(捆)201不锈钢卷板存放于汇鸿福公司厂区内,汇鸿福公司已明确向平安银行提供上列不锈钢卷板作为抵押物担保其向平安银行的借款,佛山仲裁委员会亦作出(2011)佛仲字第251号仲裁裁决,确认平安银行对汇鸿福公司提供的上列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的规定,涉案19卷201不锈钢卷板已交付并由汇鸿福公司管理控制,平安银行有理由相信汇鸿福公司对包括上列不锈钢卷板在内的抵押物具有处分权。英秀公司虽与汇鸿福公司在《购销合同》中就所有权保留事项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并不为合同之外的当事人所知悉,而仅在英秀公司与汇鸿福公司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规定,平安银行对涉案19卷201不锈钢卷板享有抵押权,其可就其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英秀公司主张取回上列不锈钢卷板或对应款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汇鸿福公司未付清货款给其造成的损失,英秀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英秀公司向汇鸿福公司出售的201不锈钢卷板属普通商品性质的种类物,英秀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上列现存的19卷201不锈钢卷板是否属约定所有权保留的未付清货款的201不锈钢卷板,且该201不锈钢卷板已被汇鸿福公司抵押给平安银行,故英秀公司主张对涉案19卷201不锈钢卷板享有所有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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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91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917号
【裁判摘要】关于《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效力问题。......各方签署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现行法律亦未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故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处的“处分”系指“处分行为”,即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表现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而本案中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仅为“负担行为”,即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鉴于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仅为“负担行为”,故不属于无权处分(杨××基于与房主的租赁关系,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转租的行为并未损害房主的利益,亦不能算作无权处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情形。综上,各方签署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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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2453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2453号
【裁判摘要】关于倾辉公司对案涉车辆是否享有转租权之事实对《单车租赁协议》效力的影响。根据查明事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归于国际汽车城公司。根据当前已提交合同可知,国际汽车城公司只与骏伊公司之间签订了《汽车租赁服务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租赁车型荣威ERX5与案涉车辆的车型不相符,且该合同明确约定承租人不得对外转租。倾辉公司主张其通过与神捕公司签订合同的形式取得对案涉车辆的使用权,但鉴于无证据证明神捕公司自案涉车辆产权人处取得了处分该车辆的相应权利,故倾辉公司并未实际上取得向陈××出租案涉车辆的权利,两者之间签订的《单车租赁协议》实属无权处分条件下签订的合同。关于基于无权处分而签订的合同之性质认定,案涉《单车租赁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以及纠纷发生时间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之前。于此期间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只规定了权利人追认和无处分权人事后获得处分权的情形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然而本案涉及的权利人即国际汽车城公司未对《单车租赁协议》进行追认且无权处分人即倾辉公司并未后续取得对案涉车辆的转租权的情形,《合同法》未对之进行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仅规定,基于无权处分而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可认定为无效合同,故针对无权处分下的租赁合同的效力无生效法律进行明确规定。然而,《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签订的出租合同,只有在合同生效的基础上方可谈及出租人可行使对该租赁合同的解除权,故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案涉《单车租赁协议》应为有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故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综上,案涉《单车租赁协议》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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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045号

摘要1:【裁判摘要】设立船舶抵押权无需转移船舶占有,抵押权人不事先实地查看船舶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也不能由此认定抵押权人骗取抵押权登记——因设立船舶抵押权无需转移船舶占有,抵押权人事先实地查看船舶主要目的是核实船舶实际物理状况,以避免抵押权人承担船舶实际物理状况与船舶登记不符等商业风险。在船舶实际存在情况下,抵押权人不事先实地查看船舶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也不能由此认定抵押权人骗取抵押权登记。鉴于在航运实践中存在租赁、挂靠等多种经营方式,船舶所有人与实际控制经营船舶的人可能并不一致,徐××认为只要沈××实地查看船舶就知道船舶实际所有人,并进而主张沈××在办理涉案船舶抵押权登记手续过程中不知船舶实际所有人具有过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尽管按照勤丰公司与徐××、韩××、梁××之间的协议约定,勤丰公司对“勤丰9”轮无处分权,但勤丰公司作为该轮的登记所有人,因向沈××借款而设立船舶抵押权,本案没有证据表明沈××在设立船舶抵押权登记以前知道勤丰公司对“勤丰9”轮并无处分权。沈××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规定主张善意取得船舶抵押权。一、二审判决认定沈燕文对“勤丰9”轮享有抵押权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的规定,船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物权发生了变动的物权关系相对人,不包括与标的物没有物权关系的普通债权人。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14号复函系针对普通债权人申请执行挂靠且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营运的船舶作出的答复,二审法院认定该答复并非旨在解决抵押权与实际所有权之间的冲突并无不当。船舶抵押权具有对抵押船舶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功能,一、二审判决认定徐××、韩××、梁××对“勤丰9”轮实际享有但未登记的所有权不能对抗沈××对该轮已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挂靠且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营运的船舶予以强制执行的请示》作出(2013)执他字第14号批复:在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船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要查明船舶是否另有实际所有人;如果有证据证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船舶系基于船舶实际所有人与被执行人的挂靠经营关系,实际所有人与船舶登记所有人即被执行人不一致的,不宜对船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共35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