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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1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813号
【裁判要旨】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有争议时,应当考察内容是否包含合同成立的要素,是否确定到无须另行订立本约即可强制履行等因素加以确定是否属于预约合同。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预约合同未作明文规定,但在一些复杂交易的商业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契约缔结过程客观上存在着从不具有拘束力的磋商行为、缔结具有拘束力的预约、最终订立本约这三个不同阶段。与缔约磋商阶段仅受诚实信用原则约束不同,预约和本约在当事人之间均成立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和司法实践中的一贯认识,预约和本约的区分标准,应当根据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加以确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或有争议时,应当通过考察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合同成立的要素,以及合同内容是否确定到无需另行订立本约即可强制履行等因素加以确定。因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对于项目公司A、B的股权转让的交易完成是否需要另行订立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而是使用了“按照本协议约定事宜开展实际操作”“以书面形式确认继续履行本协议”等容易滋生歧义的语言,需要综合考虑交易的合同标的及合同内容所体现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加以判断。首先,从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案涉《股权转让合同》以项目公司股权为转让标的,在合同签订之时,项目公司A、B均尚未设立,拟转让股权的项目公司是以案涉项目地块HD49-1、HD49-2为主要财产,而项目地块HD49-1、HD49-2尚属诺德公司与天朗公司相关转让协议书的标的,诺德公司为解除项目地块HD49-1、HD49-2转让协议与天朗公司形成诉讼,正处于一审阶段。此时,诉讼结果如何,将持续多长时间,诺德公司能否解除与天朗公司相关转让协议且收回讼争的项目地块,均非诺德公司或恒大公司所能掌控。由此可以认定,在当事人缔结合同之时,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所约定的交易是否能够实际完成,双方均无非常确定的把握,这也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先决条件的原因所在。其次,从合同中关于交易操作程序的约定来看,即便诺德公司完成了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交易是否能够完成也存在不确定性,而是取决于恒大公司在尽职调查完成后是否以书面形式确认继续履行。由此可见,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并未为双方创设可强制履行的合同义务,若恒大公司决定不再继续履行,诺德公司并无要求恒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约定权利。

摘要2:【裁判摘要(续)】第三,案涉《股权转让合同》虽然约定了恒大公司单方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的权利,且不论这一单方决定的权利是否有违权利义务平等原则,这一单方决定的权利亦仅能归结为系债权请求权的约定,并不能设定有选择权契约中的形成权。根据民法基本原理,有选择权契约是指由当事人一方行使选择权,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契约。有选择权契约对合同内容的确定性要求更高,要求要约内容明确,相对人只需要作出单纯肯定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合同。按照这一规格衡量,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因价款等并未确定,即便恒大公司在尽职调查完成后同意继续交易,双方对价款仍然存在继续磋商的空间。最后,从商业交易的实践来看,即便双方的交易最终能够完成,就项目公司A、B的股权转让,双方仍然存在另行签订合同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本院认为,案涉《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应当认定为预约合同。诺德公司关于系争合同系附本约主要条款的预约合同的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恒大公司关于系争合同系完整的本约合同的诉讼理由,并无相应的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终2018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民终2018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所涉《框架协议》是本约合同还是预约合同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框架协议》4.1条明确约定“在本协议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与甲方(及联合体)就标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签订协议”,同时约定“股权转让相关条款以最终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当事人在《框架协议》中预约订立合同,并以将来订立的股权转让协议为准的意思表示清楚、明确。因此《框架协议》的性质应为预约合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二——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之二——为担保将来订立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因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不再退还

摘要2:【解读】(1)《转让协议》约定嘉成能源公司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如果未能收购成功,且甲方亦未与其他第三方达成该项资产的交易,则上述定金不再退还。(2)河南高院判决认为:《转让协议》是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案涉定金为订约定金,只要本约未能订立不是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则该定金就不再退回。
【注解】(1)当事人在案涉转让协议中为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设置了定金条款,则该定金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2)立约定金在性质上其实就是预约合同的违约定金。因此,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就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违反预约合同。(3)一般认为,在预约合同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订立本约合同或者在磋商订立本约合同时违背诚信原则导致未能订立本约合同的,就应认定该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因本约合同未能订立是可归责于交付定金一方的原因,故约定的定金不再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研究室负责人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摘要1:【目录】问:能否请您们简要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背景、指导思想和过程?问:请问制定该司法解释遵循了哪些工作思路?问:在较为复杂的交易中,当事人先签订意向书再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较为常见。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各种各样的意向书、备忘录等究竟是交易的意向还是预约合同,往往难以作出判断,解释就预约合同的认定是否提供了更加明确的裁判规则?此外,实践中究竟应如何判断当事人是否违反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预约合同,对方是否有权请求强制其订立本约合同?问:违反强制性规定哪些情形下导致合同无效,哪些情形下合同仍然有效,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解释对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是如何解释的?问: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实践中,较难处理的是如何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在很多人看来,凡是价格的波动都应该认定为商业风险而不能认定为情势变更。这种观点对不对?此外,在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究竟是变更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当事人事先能否约定排除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问:合同的保全制度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注意到,解释第五部分以较大篇幅对合同的保全问题作了规定,能否具体介绍一下本部分的主要考虑?问:解释在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体现了什么价值导向?问: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请问解释在该部分就哪些问题统一了裁判思路?问:违约损害赔偿的认定是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问: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布解释的同时,还配套发布了十个典型案例,能否简要谈谈此次配套发布的典型案例的情况?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相关典型案例

摘要1:案例一: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某研究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招投标程序中,中标通知书送达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书面合同的义务,相对方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二:某通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是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当事人对标的、数量以及价款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但如果约定将来一定期间仍须另行订立合同,就应认定该约定是预约而非本约。当事人在签订预约合同后,已经实施交付标的物或者支付价款等履行行为,应当认定当事人以行为的方式订立了本约合同
案例三:某甲银行和某乙银行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案涉交易符合以票据贴现为手段的多链条融资交易的基本特征。案涉《回购协议》是双方虚假意思表示,目的是借用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的形式为某甲银行向实际用资人提供资金通道,真实合意是资金通道合同。在资金通道合同项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过桥行提供资金通道服务,由出资银行提供所需划转的资金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过桥行无交付票据的义务,但应根据其过错对出资银行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四:某旅游管理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签订具有合作性质的长期性合同,因政策变化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产生影响,但该变化不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按照变化后的政策要求予以调整亦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且继续履行不会对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该当事人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守约方不同意终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丧失合作可能性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应根据违约方的请求判令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判决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五:某控股株式会社与某利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在代位权诉讼中,相对人以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了仲裁条款为由,主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案例六:周某与丁某、薛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并主张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七:孙某与某房地产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通知形式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须以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为前提。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案例八:某实业发展公司与某棉纺织品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据以行使抵销权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全部债务,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案例九:某石材公司与某采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非违约方主张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后合理期间内合同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确定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十:柴某与某管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点】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承租人已经通过多种途径向出租人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出租人一直拒绝接收房屋,造成涉案房屋的长期空置,不得向承租人主张全部空置期内的租金。

 共36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