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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民初65881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5民初65881号
【裁判摘要】即使定残后伤者非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也可计算残疾赔偿金5年——残疾赔偿金,姚××系非农户籍,事发时已满79周岁,结合其伤残等级,本院认为三原告所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系数及年限均于法有据。残疾赔偿金虽非单一的定量化赔偿,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超过75周岁的最低赔偿年限为5年,因此作为最低保障,即使定残后伤者非因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也可计算5年,故本院支持残疾赔偿金338,6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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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6民终282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6民终2821号
【裁判摘要】医疗事故等级对应相应伤残等级已不再适用,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与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伤残等级不存在矛盾——关于戴××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的问题|漳浦县健民医院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戴××构成十级伤残的异议理由是与医学会鉴定案涉病例系四级医疗事故矛盾,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行政机关解决医患纠纷的依据,与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不矛盾,当事人有选择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的权利;2.在鉴定医疗机构过错及其参与度方面,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都可以接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漳州市医学会鉴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已明确了漳浦县健民医院应对造成戴××的损害承担全部过错,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应予采信。漳州市医学会鉴定案涉病例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构不成伤残等级,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本案中鉴定机构适用的《人体损伤致死程度分级》是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两者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显然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并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为30年并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与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和计算标准均不同,故漳浦县健民医院关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戴××构成十级伤残与医学会鉴定案涉病例系四级医疗事故矛盾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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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09民终83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问题。缪××的伤残等级为五处十级伤残,即一个十级伤残附加四个十级伤残。对于多处伤残的,确定残疾赔偿金时,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每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一般不应超过10%,一审根据缪××的伤残等级情况认定伤残赔偿系数18%,并无不妥。人保泉州分公司认为应按14%计算残疾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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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2014年2月24日 法研[2014]30号)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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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申736号

摘要1:【裁判摘要】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且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但受害人在一审法院作出后、二审法院作出前4天死亡,残疾赔偿金及长期护理费应当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原则上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伤残情况,通过预设生存年限等标准定型化计算赔偿数额。受害人虽于诉讼前或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但其因伤致残的事实客观发生,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关于护理费之确定亦如是。

摘要2:【案号】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11民终998号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陕06民终148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可另案起诉的案件判决“驳回其他诉讼请求”错误——经审查,原审原告加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9576.27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7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122121.27元;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营养费由被告承担,具体数额待鉴定机构鉴定以后确定;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一审判决未对原审原告加某某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部处理,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不当,应予纠正。因上诉人加某某的伤情尚未鉴定,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尚无法确定,因此,该费用上诉人加某某可另行主张。据此,上诉人加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摘要2:【解读】(1)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孙××赔偿原告加某某各项费用111700.17元(治疗费106670.97元、交通费3037.2元、住宿费1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减除孙××已付的22100元下余89600.17元,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2)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9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2)陕0629民初20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闽高法(2023)155号)

摘要2:本次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主要明确了:
1.医疗费——非医保费用在18000元以内的,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2.误工费——受害人既不能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也不能够证明所从事行业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重症病房(ICU)住院期间的天数,不计入护理费赔偿范围。
4.交通费——按凭证据实计算,没有交通费凭证的按30元/天*门诊次数或出入院次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住院天数。
6.营养费——30元/天*营养期+若构成伤残等级,每一级伤残等级以1000元内酌定(逐级递增,总额不超过10000元)。
7.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按整年计算。
8.辅助器具费——受害人年满75周岁或者一级伤残的赔偿年限暂按5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依法主张。
9.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其他相关机构证明。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参考金额十级5000元,死亡100000元(详见参考金额表格),需单独核算。
11.鉴定费、评估费——属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数额。

 共37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