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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诉景某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摘要1:【提示】录音真实反映案件事实且有其他证据印证时,可以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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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汇民一(民)初字第7745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94号

摘要1:——民间借贷纠纷中测谎的应用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中应用测谎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测谎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辅助参考。民间借贷纠纷中应用测谎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应坚持自愿、谨慎采用、测谎结论孤证不使用的三项原则。
【案号】(2008)汇民一(民)初字第7745号;(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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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X诉谭X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一初字第942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以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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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亚暖诉王辉煌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1)集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要旨】债权人擅自变更借据中出借人的行为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人无权以其为借条中载明出借人为由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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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芬诉徐美君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问题提示】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如何确定真正债权人?
【要点提示】未记载出借人的借据应推定借据持有人为权利人,借款人抗辩持有人并非真正债权人的,由借款人负责举证。
【案例索引】一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0)甬北慈商初字第51号(2010年5月19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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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丽红与郑有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摘要1:【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343号
【提示】借据记载的出借人姓名与借条持有人不一致时,应如何认定真实的出借人?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郑有莲是否本案借款关系的债权人、方丽红是否已经归还了本案所涉的借款。借条上记载的债权人之一虽然为“陈有莲”,但该份借条由方丽红亲笔书写,并注明借条一式三份,现郑有莲持有该借条向方丽红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认为借条书写存在笔误,且方丽红也未能举证证明“陈有莲”另有其人,故本院可以确认郑有莲为本案借款关系的债权人,方丽红关于郑有莲诉讼主体不适格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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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1)林商初字第84号

摘要1:【案号】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2011)林商初字第84号
【来源:《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的,变更前的债务是否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裁判要旨】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在财产、利益、责任等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应先以企业自身独立的财产清偿,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所承担责任属于补充清偿责任。
【裁判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主体,该个人独资企业受让人对企业转让前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而原投资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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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皖民提字第0005号

摘要1:【案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皖民提字第0005号
【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的继承人与债权人进行了账务核对形成新的借据,债权人主张债权时,是否需要同时出具新借据和原借据?
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实践中,多起债权债务关系经过双方的核对确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定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新的借据则成为债权凭证,同时表明双方的债务主体、诉讼时效、金额、还款期限等一系列的新的法律后果随之产生。而原债权债务关系因被新的法律关系代替后归于消灭,原有的借条也同时失去了作为债权凭证的法律效力。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务人的继承人与债权人进行了账务核对形成新的借据,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不必同时出具新借据和原借据,新的借据即可作为债权的凭证。

摘要2:无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

摘要1: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浙江衢州中院判决龚文娟诉严丽娟等人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案号】(2008)柯民花初字第401号;(2009)衢柯民再字第6号;(2010)浙衢商再终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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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明忠诉曲玲仙、吴建平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民二终字第731号
【裁判要旨】无共同举债合意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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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时夫妻共同债务之认定——浙江衢州中院判决龚某某诉严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的举债,并不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应类推适用表见代理规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案号】(2008)柯民花初字第401号;(2009)衢柯民再字第6号;(2010)浙衢商再终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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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诉莫X、唐XX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提示】同居期间有一方对外举债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非法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应由双方共同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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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诉吕××、陈××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摘要】本案所诉争的借款,除有被告吕××自述为偿还赌债外,结合证人证言以及在此期间陈××、吕××家庭生活并无大笔支出,可以认定此借款为吕××个人债务,原审将借款认定为二人的共同债务不当。原审未给予陈××足够的举证期间系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判决:撤销原审判决,由吕××偿还于水借款1084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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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维华诉孙叙良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债权人退出个人合伙时,与未退伙的债务人达成退伙协议,其约定将应退伙份额设定为债务,将红利约定为利息,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债务人为此出具了借条,原合伙关系已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达成的退伙协议和债务人在退伙时出具的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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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静波诉唐水平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法定代表人为清偿个人债务而签订的损害公司股东权益条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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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一铭诉卢恺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出借人仅持有借据而不能证明实际交付借款的吗,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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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忠德诉余孝云、刘妙波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涌商终字第6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4辑(总第78辑)
【提示】出借人在借款人举证已还款后主张存在其他借款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裁判摘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现原告要求被告余孝云归还借款、要求被告刘妙波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依据为一张借款金额为48000元的借条,但被告刘妙波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余孝云、刘妙波已经向原告张忠德支付了62050元,且认为该62050元系用于归还本案诉争的借款。按照借条中约定的月利率2%,从2010年1月25日开始至2010年9月11日,被告余孝云、刘妙波支付的62050元已经超过了借条中载明的本金48000元和该期间内应支付的利息。故被告刘妙波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现原告主张被告余孝云、刘妙波已经支付的62050元系用于归还另外的一笔5万元的借款,则其应当对存在两笔借款(即一笔为48000元,一笔为5万元)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两笔借款,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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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会平诉管梅英民间借贷案

摘要1: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主张归还借款的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借款事实,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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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YANG TAO(杨陶)、石勤清“涉外”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终字第017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
1.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如企业在境内借款给外国自然人使用且该资金未流转至境外,该借贷行为并不涉及国际收支平衡,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2.自然人为外国自然人的境内债务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因受益人非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该担保债务仅在境内风险转移,不属法律规定的对外担保范畴,该担保合同效力应依法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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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烟诉林实加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案号】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仙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婚前向另一方借款并出具借条,该借款属于出借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借款一方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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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诉韩×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提示】当事人情急之下订立的借款合同,因借款合同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签订,故不属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借款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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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滋润诉曾丹丹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案号】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丽景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6月10日)
【要旨】在民事诉讼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符合日常生活情理的具有高度盖然性证据可以运用于民事审判,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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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诉朱××民间借贷纠纷

摘要1:——本案是否成立表见代理
【提示】持借款人证件使出借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持有借款人产权证、身份证、私章办理借款并设定抵押,足以令贷款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应按有权代理对待。

摘要2:【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指导》2004年第2辑(总第1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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