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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后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摘要1:解读:(1)工程款经结算后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离成为金钱债权债务管辖不再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2)建设工程款债权转让后适用合同纠纷特殊地域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摘要2:【注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后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其前提是不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32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325号
【裁判摘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应适用地域管辖一般规定而非公司纠纷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有关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公司解散等公司组织行为的诉讼,往往涉及与公司组织相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多项法律关系变动,常出现就同一个公司的同一个组织法行为提起多个诉讼的情形。为避免案件管辖过于分散,影响司法效率或产生相同事实相异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就公司诉讼管辖作出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本案系公司以特定董事、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不符合公司组织诉讼的上述特征,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而非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故被告之一西南水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四川高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3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233号
【裁判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上述条款规定的纠纷类型大多关涉公司组织行为,存在与公司组织相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涉及多数利害关系人的多项法律关系变动,且作出的判决往往具有对世效力。本案纠纷源于丝绸集团公司作为丝绸投资公司的股东,代表丝绸投资公司向庆鹏实业公司主张偿还借款本息,并由庆鹏化工公司、同源公司及郑××承担连带责任,性质上属于股东代表诉讼。该诉讼虽与公司有关,但并不涉及公司的组织变更和组织行为。因此,本案纠纷的性质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案件性质不同,本案不适用该规定。

摘要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辖终1047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2民辖终1047号
【裁判摘要】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本案中,张×以其在京东商城平台购买了阑途公司的电瓶,阑途公司派第三方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正负极接错,导致车辆电脑烧坏为理由,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京东公司、阑途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13237元、期间交通费3000元、车辆贬值20000元等,故本案属于侵权之诉,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侵权行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京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有管辖权。张×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另外,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故此,人民法院应是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能认定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是否一致,而对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是在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前做出的。综上,一审法院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就认定本案纠纷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进而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处理的结果有误,应予纠正。

摘要2

票据纠纷诉讼管辖法院

摘要1: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1)票据权利纠纷仅限于因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324)和票据追索权(325)而引发的纠纷,适用票据特殊地域管辖;(2)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和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等纠纷不适用票据特殊地域管辖

摘要2:【注解】票据纠纷属于典型的财产纠纷,故票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88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458号

摘要1:【裁判摘要】特殊地域管辖可以适用协议管辖|(1)公司诉讼的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除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不能以协议方式约定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纠纷并不排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到本案,首先,各方当事人因案涉《协议书》的履行问题引发本案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的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次,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司诉讼。即使如峰峰集团公司所称,本案系公司诉讼。公司诉讼的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不能以协议方式约定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纠纷并不排斥协议管辖。因此,在案涉《协议书》已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峰峰集团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峰峰集团公司主张案涉《协议书》实质上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矿业权,交易的核心资产是煤矿这一不动产,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纠纷属于煤矿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不涉及矿业权和矿区企业的确权问题,故峰峰集团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2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01民辖78号

摘要1:【裁判摘要】代位权诉讼管辖系特别规定,效力高于专属管辖——本案原告因债务人吴××怠于行使对被告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导致原告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而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案由属于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其主要围绕债权人的代位权展开,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合同债权而向合同外第三人提起的诉讼,不是当事人因被代位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产生及纠纷,诉的依据不是被代位合同,而是法律规定,因此不能以被代位合同的类型确定案由。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将该项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管辖的规定理解为一种特殊地域管辖,理由如下:第一,债权人代位诉讼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诉讼而言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即诉讼的代位性。因此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特殊地域管辖。这样理解也有利于债权人与次债务人的诉讼,有效减少管辖争议以提高诉讼效率;第二,若将该规定理解为一般地域管辖,则在债权人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时要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实体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由此会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管辖问题复杂化,不利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也不符合确立代位权制度的宗旨。而且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若系一般地域管辖,则《合同法解释》完全可以不作规定,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即可;第三,不宜将该类案件理解为适用专属管辖规则的案件,因为从诉讼管辖理论上说,专属管辖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不得认为是专属管辖。因此,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应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闽清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罗源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闽清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0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本案中,城开集团主张华润银行行使代位权应该受振戎能源公司与城开集团等之间《还款及债务加入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管辖条款约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相冲突,《还款及债务加入协议》第五条不能作为债权人华润银行对振戎能源公司等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城开集团的住所地法院有法律依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0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关于债权人代位权之诉的法院管辖是由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特殊地域管辖,其效力高于当事人间的约定。本案中,城开集团主张华润银行行使代位权应该受振戎能源公司与城开集团等之间《还款及债务加入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管辖条款约束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相冲突,《还款及债务加入协议》第五条不能作为债权人华润银行对振戎能源公司等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管辖依据,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管辖法院应为城开集团的住所地法院有法律依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73号

摘要1:【裁判摘要】代位权诉讼不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债权人弈成公司以债务人东泰公司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湘电公司的到期债权,对弈成公司造成损害,弈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东泰公司对湘电公司的债权而引起的诉讼,并非因债权转让而引起的诉讼。虽然湘电公司主张其与东泰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本案应由湘潭仲裁委员会审理,但由于弈成公司既非该仲裁条款所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亦非该仲裁条款所涉合同权利义务的受让人,且该约定管辖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相冲突,故原审裁定认定弈成公司不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于法有据。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

 共40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