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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再156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民再156号
【裁判摘要】离婚案件实现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而合同无效——首先,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共同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该条明确规定婚姻案件禁止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上述收费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律师服务的行业规章,对律师的服务收费行为做出的统一规范性规定,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未能明确,却又对行业稳定发展至关重要的收费问题,该收费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设立初衷并不相违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亦明确规定,涉及婚姻、继承案件不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齐鲁律所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机构,应当清楚上述规定中关于律师收取服务费的相关规定,但其在代理韩真玉离婚诉讼过程中,仍与韩某某签订具有风险代理收费内容的合同,其约定风险代理收费部分的条款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家庭和睦才能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离婚诉讼案件除涉及个人利益外,更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即公序良俗。离婚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能排除利益驱动因素,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因此,离婚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不符合公序良俗。齐鲁律所与韩某某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风险代理收费条款的约定,不仅违背上述禁止性规定,亦有悖于公序良俗,不利于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法定情形的规定,故本案委托代理合同中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原审判决认定委托代理合同中风险代理收费的约定有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8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787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无权对离婚判决中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鉴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其起诉条件较普通诉讼更为严格,须同时具备主体、程序、实体等条件要求。第一,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仅限定于有独立请求权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与申请撤销的生效裁判内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李某享有的是普通金钱之债,不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虽然离婚诉讼部分裁判内容有可能影响沈某的偿债能力,对其造成事实上、经济上不利影响,但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对离婚诉讼标的亦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离婚诉讼生效判决结果也仅对沈某和王某的权益产生影响,并未侵害李某的绝对性民事权益,其不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第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立法目的是对因故未能参加诉讼可能受到生效裁判拘束的第三人提供事后救济途径,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错误生效裁判所侵害。因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内容,其效果上与审判监督程序基本相同,故第三人撤销之诉作为最后的司法救济程序应当以没有其他救济途径为必要前提。本案中,李某以其向沈某出借款项属于沈某和王某夫妻共同债务、101号房屋为沈某单独所有却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判给王某损害其合法权益等为由,就离婚诉讼民事判决第一、第六判项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请主要目的是保障其债权的实现。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规定,即便离婚诉讼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李某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沈某和王某二人主张权利,享有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

摘要2:(续)并非只能通过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解决争议。

 共32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