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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68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即使由股东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鸿诺空调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即使如新地龙打井中心所述是由股东贾×、梁××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将其定性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缺乏法律依据。对此,原审认定新地龙打井中心的主张不符合《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二十条情形,并无不当。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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