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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10号

摘要1:【裁判摘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虽载明“该纠纷由××法院管辖”,但该欠条系被告单方出具的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现无其他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被告就协议管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故该协议管辖条款不成立——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刘××主张与徐×存在着劳务合同纠纷,请求法院判令徐×支付人工工资。案涉欠条虽载明“该纠纷由兴化法院管辖”,但欠条系徐×单方出具的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现无其他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刘××、徐×就协议管辖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案涉协议管辖条款不成立,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有效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徐×的住所地在杭州市西湖区,刘××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在江苏省兴化市,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考虑本案原告刘××选择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且本案已经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为避免诉讼迟延、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可以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458号

摘要1:【裁判摘要】特殊地域管辖可以适用协议管辖|(1)公司诉讼的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除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不能以协议方式约定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纠纷并不排斥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具体到本案,首先,各方当事人因案涉《协议书》的履行问题引发本案纠纷,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规定的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次,本案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司诉讼。即使如峰峰集团公司所称,本案系公司诉讼。公司诉讼的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除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不能以协议方式约定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纠纷并不排斥协议管辖。因此,在案涉《协议书》已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峰峰集团公司关于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最后,峰峰集团公司主张案涉《协议书》实质上是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矿业权,交易的核心资产是煤矿这一不动产,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纠纷属于煤矿企业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不涉及矿业权和矿区企业的确权问题,故峰峰集团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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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37号

摘要1:【裁判摘要】互联网合同不存在地理意义上签订地,约定以签署地法院作为争议管辖法院无效——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程××通过支付宝小程序“淘气租”平台,与××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签订的《淘气租租赁服务协议》中第九条,约定了“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签订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或乙方所在地(即浙江省舟山市)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债权转让的,由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内容。分析上述约定,关于“向本合同签订地(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案涉协议是通过互联网签订的协议,在判断该约定管辖是否有效时,应审查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案件争议是否具有实际联系。首先,互联网合同不存在地理意义上的签订地,案涉合同系在互联网虚拟空间中签署确认。其次,案涉协议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亦无相应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原被告任何一方在合同约定的签订地实施了签字或盖章行为。为维护正常诉讼管辖秩序,防止异地案件通过约定方式进入无连接点法院审理,考虑到此类互联网纠纷面广量大,该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这一约定应当认定无效;关于“乙方所在地(即浙江省舟山市)法院提起诉讼(如发生债权转让的,由债权受让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约定,系合同当事人为第三方即将来的受让方涉诉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受让方不确定亦不可能参与缔结这一协议管辖条款,故该协议管辖条款应当认定未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程××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裁定移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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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123号

摘要1:【裁判摘要】票据贴现可以协议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自贡银行与民泰商行瓜沥支行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依法向甲方(即自贡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贡银行依据该约定,向其住所地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双方的约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的规定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而该合同中民泰商行瓜沥支行的印章是否伪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形成合同法律关系,是实体审理的问题,不影响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故本案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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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辖79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借款合同第34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各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并特别注明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河西区。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司法解释,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但是,对于上述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中的程序性规定的精神,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不冲突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等,人民法院可以在办理程序性事项时作为参考。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地为天津市河西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四条关于“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的规定,天津市河西区可以认定为合同签订地,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的问题,在当事人对此未提出无效主张的情况下,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认定为格式条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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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鲁07民辖终216号

摘要1:【裁判摘要】约定由起诉方法院协助解决管辖协议有效——该《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起诉方法院协助解决,起诉方法院即为原告所在地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原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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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03执9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仲裁受理及至裁决作出时,当事人约定的首期还款时间尚未届至,违约事实并未发生,仲裁所根据的事实并非确定的事实,被执行人违约的金额、时间均非裁决当时可以认定,即仲裁系对将来的或有事实作出裁决。湛仲在双方当事人未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假设双方将来可能的纠纷作出裁决,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仲裁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及第七条,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之规定,本案仲裁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仲裁解决纠纷的立法设计,以致执行无法根据其认定的或有事实计算出具体执行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金钱给付具体数额不明确或者计算方法不明确导致无法计算出具体数额,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执行申请之规定,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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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川民辖终7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勘察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合同内容是上诉人玖源化工将勘察工作任务交给具有勘察资质和技术的被上诉人煤田地勘研究院,煤田地勘研究院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并收取报酬的合同,其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所涉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正确,本案仍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因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本案的管辖有明确的约定,而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玖源化工、煤田地勘研究院之间的关于管辖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合同签订地为成都市,煤田地勘研究院起诉标的额为5271923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关于“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之规定,本案应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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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68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