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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0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06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对股东会决议加盖的股东印章的真实性没有进一步审查的义务,不能因此否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雷士照明公司与南粤银行沙坪坝支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提供了雷士照明公司同意为恩纬西实业公司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南粤银行沙坪坝支行对股东会决议上加盖的雷士照明公司的股东印章的真实性没有进一步审查的义务。雷士照明公司虽举示其股东会决议上加盖的股东香港雷士照明公司印章,与雷士照明公司章程和雷士照明公司工商备案中的股东香港雷士照明公司印章制式不一,但仅凭此,不能认定南粤银行沙坪坝支行明知雷士照明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加盖的香港雷士照明公司印章为虚假。股东会决议以及吴某某是否超越权限均为雷士照明公司的公司内部行为,并无证据表明南粤银行沙坪坝支行与之恶意串通,故不能因此而否定雷士照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效力。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87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87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定限制,应为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债权人知晓并遵守,未经决议程序对外提供公司担保的,属于越权行为;债权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对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未尽到形式审查义务的,不属善意相对人;若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未予追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担保行为无效。本案中,按照2017年11月20日《差额补足承诺函》出具时捷尔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应事先征得董事会一致同意,否则决定无效。捷尔公司、工行九龙坡支行均认可《差额补足承诺函》系保证担保,工行九龙坡支行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差额补足承诺函》的出具得到捷尔公司董事会的一致同意,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捷尔公司出具《差额补足承诺函》时直接或间接控制韵恒公司,或征得捷尔公司唯一股东西藏华慈公司的同意,或者捷尔公司与韵恒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其关于捷尔公司系一人公司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差额补足承诺函》合法有效,应由捷尔公司对韵恒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能成立。捷尔公司关于《差额补足承诺函》无效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149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11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114号
【裁判摘要】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订的担保合同,相对人是否对公司担保决议尽到形式审查义务,其法律后果是担保合同的效果是否归属于公司而不是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案涉担保系诺奇公司为其股东丁某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诺奇公司章程之规定,该担保事项应经诺奇公司股东会决议,且丁某应当回避表决。而在本案中,既没有证据证明诺奇公司的其他股东就案涉担保事宜以会议的方式作出决议,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涉担保得到了诺奇公司其他股东多数表决权的同意。故原审法院关于案涉担保系越权担保的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因案涉越权担保行为系违反法律关于代表权限的强制规定,在陈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担保系诺奇公司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担保合同的效果并不归属于诺奇公司。申请人陈某某关于其系善意相对人、案涉担保不损害诺奇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申请理由,并无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越权代表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后果,是效果是否归属于诺奇公司,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范范围。申请人陈某某关于诺奇公司应当对无效担保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申请理由,对法律的理解并不正确,本院不予支持。在案涉担保合同的效果不归属于诺奇公司的情况下,对案涉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讨论即无必要,故本院对申请人陈某某关于案涉保证合同并未超过保证期间的申请理由,不再予以理涉。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99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995号
【裁判摘要】公司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追认也可以在诉讼中不提出异议而默示认可——本案讼争发生后,鑫盛源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名捺印并加盖鑫盛源公司印章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且一审判令鑫盛源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鑫盛源公司没有上诉,故应视为鑫盛源公司自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邓某某明知或应当知晓付某某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即以公司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应再主张某某的行为可得构成表见代理。鑫盛源公司自认承担担保责任,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好思嘉公司抗辩担保未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而不应承担担保责任,邓某某确又对此明知或应当知晓,故二审改判好思嘉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正确。

摘要2

【笔记】公司能否请求越权担保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解读: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21条之规定,法定代表人的越权担保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有权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注解】《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有权请求越权提供担保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票据代理

摘要1:票据代理:(1)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2)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越权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摘要2:【注解】为了保护票据的严格文义性,票据法上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行为(越权部分)均不适用被代理人追认制度,而是规定由无权和越权代理人自己承担责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裁判摘要1】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的性质问题……综上,案涉《差额补足协议》不具备保证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广州农商银行上诉主张该协议为独立合同,符合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广东高院予以采纳。
【裁判摘要2】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面签合同的照片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签名进行鉴定——关于是否应当对《差额补足协议》上中×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进行鉴定的问题。广州农商银行在一审期间提交了其员工与中×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周××面签《差额补足协议》的多张照片,上面清晰显示了周××代表中×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的过程。即使周××未在《差额补足协议》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周××在该协议上的签字是真实的,仍然应当视为周××代表中×公司与广州农商银行签署该协议。因此,在中×公司未能举证推翻上述照片真实性的情况下,其申请对《差额补足协议》上该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进行鉴定,缺乏必要性,一审法院对其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3】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差补协议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对外提供非典型担保的情形是否应当适用上述规定,立法未予明确。但根据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与本案相关事实,广东高院认为不足以认定案涉《差额补足协议》符合中×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理由如下:第一,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担保行为涉及公司以及股东的重大利益,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所作出的对外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具体到本案,案涉《差额补足协议》对于中×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而言是纯负担合同,本案没有其他证据显示该三公司具有签订该协议的合理原因。因此,在对公司与股东利益的影响上,差额补足义务与担保责任是一致的,要求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时应当经公司机关决议,符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的适用范围进行目的性扩张的法律解释方法,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要求。第二,中×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签订《差额补足协议》时,该三公司均为上市公司。

摘要2:(续)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其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程度较封闭公司更高,法定代表人的道德风险更大,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对法定代表人进行监督的成本很高。而上市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应当符合公开披露的要求在三公司均未对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的事项予以公告的情况下要求广州农商银行作为纯获利益的一方,在签订协议时负有甄别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真实意思的注意义务,并未不合理地加重其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广州农商银行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注意义务,属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超越权限的情形,因此中×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主张其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对三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理据充分广东高院予以采纳。
【裁判摘要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2条,合同不成立时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就中×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而言,该三公司对其法定代表人负有选任监督的责任,对其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符合当时的司法实践与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就广州农商银行而言,其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对三公司签约代表人的权限进行审核的成本较低,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过错程度较大。一审判令广州农商银行及中×公司等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与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不符,应予调整。因中×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系各自独立与广州农商银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相互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不符合共同承担责任的主观要件,应当分别向广州农商银行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各当事方的过错程度,广东高院酌定××公司、中×公司分别在95140万元(3171333333.33元×30%)的范围内对华翔公司不能清偿的案涉债务向广州农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民申688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委托人未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特别授权的律师代签协议放弃部分款项须赔偿——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泽×所指派的律师袁××在赵×案件和赵×案件执行过程中以姜×的名义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基于袁××是特别授权,就外部相对人而言,执行和解协议对姜×发生法律效力,但并不影响姜×在代理人存在不当行为时对内享有向代理人索赔的权利。袁××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放弃部分款项,现并无证据证明得到了姜×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故一、二审判决将放弃款项数额认定为损失判令泽×所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苏11民终3734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上述赵×1、赵×2两案执行中,泽×所指派律师袁××代理姜×参与执行和解,在泽×所没有证据证明征得案件当事人姜×同意的情况下,对执行案件标的数额作出较大减让,致使案件当事人姜×的利益明显受损。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泽×所应当向姜×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泽×所上诉主张其指派的律师袁××代理姜×系特别授权,在执行和解中,无需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问题,本院认为,姜×特别授权泽×所律师袁××代理案件,袁××有权在案件执行中对相关执行事项行使特别授权代理权,但是,在该委托代理关系中,袁××行使代理权不当,造成姜×损失的,应当向姜×承担赔偿责任。

【笔记】越权代表是否准用无权代理法律后果?

摘要1:解读:(1)越权代表对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发生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不承担合同有效情况下的违约责任;(2)但并不意味着法人、非法人组织不承担任何责任,法人、非法人组织有过错的,仍要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注释1】《民法典》第504条仅有越权代表规定而无无权代表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对外从事行为仅是越权代表并非无权代表,即便越权行为本质上也属于履职行为,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注释2】无权代理的代理人根本没有代理权,其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而应由代理人自身承担责任。

摘要2

 共39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