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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1700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应承担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举证证明责任;(2)违约方以守约方未因其违约行为遭受任何损失为由主张酌减违约金,但未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实际损失主张不能成立——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君合百年公司因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为王×、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应支付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双方签订的《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第二十条明确约定,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91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处理……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故王×、林××请求君合百年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就违约金是否应当酌减问题,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违约方应承担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举证证明责任。王×、林××已就其损失进行了合理说明,君合百年公司以王×、林××未因其违约行为遭受任何损失为由主张酌减违约金,但未举证证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王×、林××实际损失,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03民终13939号

摘要1:【参阅要点】一审中违约方未答辩、未出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在二审中违约方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二审法院应当对是否调整违约金进行审理。当事人存在不诚信诉讼情形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处理。
【裁判摘要】本案中,双方虽在《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了违约金标准,但刘×上诉提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在陈×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遭受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本院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确定刘×向陈×支付违约金的标准。本院认为以一百五十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标准计算为宜。关于二审诉讼费的承担,由于刘×未参加一审诉讼,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确认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二审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酌减,但本院的酌减不影响其应当承担的二审诉讼成本,本院确认二审诉讼费由其承担。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1531号

摘要1:【裁判摘要】施工人逾期竣工造成发包人利息、管理费以及业主延期交付赔偿金等实际损失应予赔偿,发包人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过高可酌情予以调整——关于原判决确定恒泉公司应支付诚信公司100万元违约金的问题。涉案工程的实际竣工日为2008年6月10日,按照双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2007年10月30日计算,恒泉公司已逾期竣工220余天,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也给已经在施工期间内支付了13,810,664元工程款的诚信公司造成了利息、管理费用及对业主延期交付的赔偿金等实际损失,恒泉公司依法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依据双方《补充协议》的约定,恒泉公司承建的两栋楼均逾期交付,其应承担共计200万元的违约金。一、二审法院在恒泉公司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结合诚信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恒泉公司的违约行为,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将约定违约金调整为100万元,系对恒泉公司的权益予以了充分考虑,此项判决并无不当。

摘要2

 共63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