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05-12 09:0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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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724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中铁隧道集团一处,中铁隧道集团一处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路桥集团,路桥集团又将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路桥集团二公司,路桥集团二公司与崔某某签订《山西平榆高速公路AS3石马沟2某桥工程联合合作协议书》,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崔某某,并由崔某某实际施工建设。依据上述规定,崔某某有权请求发包人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已经向中铁隧道集团一处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则中铁隧道集团一处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崔某某承担责任,依次类推,确定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应向实际施工人崔站发承担责任的范围。二审判决以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崔某某无证据证明本案其他被申请人之间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为由,认定路桥集团、中铁隧道集团一处、平榆高速公路公司不应向崔某某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2:【解读1】连环转包、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及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违法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前手不存在欠付工程款情形则不必承担责任。
【解读2】一、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崔某某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是路桥集团二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仅能约束合同相对方,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如能证明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分包或转包的情形且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发包人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崔某某无证据证明本案其他被告之间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庭审中,中铁隧道集团一处称平榆高速公路公司已向其付清工程款,其也通过直接支付、代为支付、扣除材料费、协助执行等向路桥集团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合同约定的价款4280万元,因此,本案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故崔某某起诉要求路桥集团、中铁隧道集团一处、山西平榆高速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路桥集团二公司欠其的工程款及给其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1:问题:在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下,是只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还是其他承包人、分包人也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第2款之规定——(1)层层转包和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2)如果发包人已经向总承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则总承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3)如总承包人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则由总承包人下一级分包人或者转包人在欠付工程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依次类推,由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解析1】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不论是否与实际施工人存在合同关系,均应当在欠付下家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是否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并非取决于合同相对性,而是取决于其是否对下家履行了付款责任)。
【注解1】(1)层层转包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修向既不是发包人又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主张权利;(2)但转包人应当在未向下手支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
【解析2】另外观点:实际施工人请求无合同关系的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495号
【注解2】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注解3】实际施工人向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行使诉权,应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并提供起诉证据证明发包人可能欠付工程款,或者其合同相对方有破产、下落不明、法人主体资格灭失等严重影响实际施工人权利实现的情形。——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120号
【注解4】作为多层转包关系的最后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主张不是工程款性质的损失赔偿和返还保证金,而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中间转包人主张权利。——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901号
摘要2:【注解5】发包人未经承包人付款指示或授权向承包人的分包人支付的价款违背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不能作为承包人的已付工程款扣除。——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491号
【注解6】层层转包的违法转包人应否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1)承包人和违法转包人不属于“发包人”,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违法转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2016)最高法民再31号;(2)与实际施工人不存在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不承担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责任。——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048号;(3)实际施工人不得要求其前一手违法转包人(承包人,非发包人)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1808号
→【备注1】涉及层层转包(分包)法律关系中,《建设工程施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中的“发包人”仅限于建设单位而不包括非法分包人、转包人。
→【备注2】实际施工人仅起诉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非法分包人(未一并起诉发包人)主张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问题】承包人能否主张按照其与建设单位结算值扣除管理费后认定分包工程价款?——(1)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计算方式完成一致,承包人主张按照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值扣除管理费后认定分包工程价款,因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而不应支持;(2)但如果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造价按照承包人与建设单位的结算值扣除管理费确定则按照约定履行。
【注解7】(1)在存在多层转包、违法分包情况下,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责任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但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工程款,如存在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截留工程款时,实际施工人可向转包人和违法分包人主张被截留部分的工程款;(2)承包人违法分包留余39%管理费构成违法截留工程款的情形,应当在该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未能受偿的工程款承担补充责任。——参考案例:(2023)豫民再57号
【注解8】(1)多层的非法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承担责任没有合同依据;(2)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的转承包人不存在欠付工程款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应对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5号